@广大用人单位
公司用“存货”来抵扣员工工资,不管这些存货是不是优质货品,都构成了以实物取代货币发放工资的行为。
双方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员工同意定期购买公司存货,购买货品应当是员工在自愿基础上享受的一种福利,公司以变更福利制度为由对抗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有权不接受。
最后,再次提醒职工小伙伴们
如果遇到公司以不合法手段
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
一定要及时留存证据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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