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
惠东府告〔2022〕11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殡葬管理,遏制违规土葬,非法出租、转让、占用土地建造坟墓、丧事活动大操大办等现象,推进我县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均划定为火葬区,火葬区内死亡人员遗体一律实行火葬,严禁土葬。
二、禁止在经批准的公益性、经营性公墓范围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包括阴城、生基)和违规翻新、扩建历史坟墓;严禁非法出租、转让、占用土地建造坟墓。
三、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停放遗体、燃放鞭炮、焚烧祭品、沿街游丧、抛洒纸钱。
四、本县户籍居民和在本县死亡且在本县殡仪馆实行遗体火化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含县内遗体运费(正常上班时间)、普通火化炉火化费用、遗体存放三天(冰冻)费用、小型遗体告别厅一小时租用费用、骨灰寄存10年费用、遗体消毒费用、简易标准型骨灰盒费用、遗体包裹费用]。
五、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或将应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非法占用耕地或林地建造坟墓或出租、转让、占用土地建造坟墓的,由县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
六、县有关单位对办理遗产继承、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等需出具死亡证明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办理。
七、各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度假区、旅游区管委会,下同)要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原则,负责好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县民政、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镇政府,协同作战,加大乱埋乱葬的整治力度。
八、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方针政策,引导社会公众选择骨灰树葬、海葬和骨灰寄存等生态、节地葬法,倡导文明丧葬、丧事简办、厚养薄葬的社会新风尚。
九、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殡葬活动中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转县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惠东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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