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岁幼童被车撞伤,法官调解当场获赔偿

南方+ 记者

一名六岁小男孩趁父亲不注意去邻居家门口路边玩耍,横穿马路时不幸被摩托车撞到,小孩的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邹法官耐心的调解,该案得以解决。

近日,化州市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6岁幼童被车撞伤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一名六岁小男孩独自跑到邻居家门口马路边玩耍,被告刘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该处经过时不慎碰撞上小男孩,导致小男孩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男孩被送去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脚胫腓骨骨折,为此花费了医疗费用3000多元。小男孩的父亲王某多次要求刘某赔偿相关费用,刘某拒不支付。为此,王某遂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00多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比较清楚,标的额较小,争议不大,有调解可能,于是多次联系他们并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调解。

通过与双方沟通,法官了解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双方争议的焦点,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想法,结合案情向被告刘某阐述和解释了有关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让被告刘某理解王某作为家长的心情。

同时法官也做了王某的思想工作,劝说他作为家长监护不力,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劝说双方换位思考,互相谅解。通过法官的耐心析法明理,最终原、被告打开心结,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刘某承担小男孩的医疗费用等共计3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小男孩的父亲王某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称赞法官的耐心调解、高效调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本案中,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上路且不注意避让小孩,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小心谨慎,时刻注意路况变化,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特别留意儿童的交通安全。

另外,家长们也要照顾看管好自己的小孩,告诫孩子注意交通安全,避免意外的发生。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欧海燕

校对 吴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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