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九个明确”体现茂名特色

南方+ 记者

1月29日,记者从茂名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获悉,茂名市首部地方志工作规范管理的专门法规《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经茂名市政府常务会议2021年12月23日审核通过。据介绍,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等上位法确立的法律框架实施,办法结合茂名实际,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36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在《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基础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尤其是通过“九个明确”体现茂名特色。

一是明确将地方志工作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联系起来,提升了地方志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二是明确将镇(街道)志、村(社区)志的编纂等纳入了《办法》适用范围,进一步拓展了地方志工作社会参与度。

三是明确市、区(县级市)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职责。镇(街道)应当由专人或指定机构负责地方志工作。

四是明确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单位职责,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规划开展地方志工作,保障了地方志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是明确以镇(街道)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以行政村(社区)冠名的地方志书的编纂主体,并对编修过程进行规范。

六是明确审查验收的要求,包括主体以及具体做法,对于提升地方志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七是明确建设方志馆的要求,并对方志馆的管理提出建议。同时将建设实体方志馆和数字方志馆列入职责要求,体现了地方志工作的与时俱进。

八是明确参与志书、年鉴、地方史编纂的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并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稿酬或者报酬。从事地方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激发地方志队伍干事创业的动力。

九是明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单位的法律责任,把无故拖延报送地方志资料纳入追究查处范围,进一步明晰各方的工作职责。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刘栋铭

【通讯员】劳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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