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爱容易相守难,“名义夫妻”判离婚—— 且行且珍惜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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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婚姻自由,减少“名义夫妻”发生,进一步破解部分离婚案件反复起诉却难以认定判离的难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新增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近日,鹤山市人民法院(下称“鹤山法院”)适用《民法典》该规定,对一起离婚案件判决准予离婚。

原告刘某与被告文某于2008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了两名子女。2019年9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鹤山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此后,夫妻双方继续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去年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鹤山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在2019年9月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双方继续分居至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已超过一年,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故该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文某离婚。

该案承办法官黄粤康表示,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列举了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五种法定情形,但该五种法定情形原告往往难以举证,在司法实践中较难予以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这一新增规定,是对既往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可以视为对离婚诉讼强制调解程序的补充规定,也可视为离婚自由与限制离婚理念的折中体现,一度被称为离婚的“黄金条款”。该条款符合立法精神及通过离婚程序保障当事人利益的现实需要,且量化具体参考标准,使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审查及评判婚姻关系能否存续更具可操作性,避免案件陷入“久调不判”的情形。

黄粤康法官同时表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确保人人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基石。虽然法律规定了纠纷处理的原则和准则,但离婚纠纷、家庭纠纷涉及到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是非问题,更多的是一种感情的问题,希望大家在生活中要冷静、理性处理家庭矛盾,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构筑美好的家庭。

来源:鹤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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