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电动自行车新规来了!冲红灯、驾驶无牌车等将罚款

南方+ 记者

日前,肇庆市公安局等7部门发布了《肇庆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于2027年2月14日止

据悉,《办法》共六章三十条,分别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管理体系、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管理,违反本办法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肇庆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禁止下列影响安全的行为,违反规定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1、不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

2、不服从交通警察、协管员的现场指挥。

3、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满16周岁。

4、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不按规定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或者没有停止线停在路口以外的。

5、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6、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以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1、驾驶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号牌已经注销的电动自行车。

2、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

3、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

4、醉酒驾驶。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此外,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夜间驾驶时开启灯光;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得使用手机;不得驾驶非法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等。

在停放和充电管理方面,《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定的集中停放场所内有序停放。未设置集中停放场所的,停放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违反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时,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违反者由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依法委托的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以及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和安装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过失引起火灾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依法委托的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方+记者】施亮

编辑 尤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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