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施完工
高高兴兴等收款
结果甲方把“我”一告再告
春节是越来越近,结算款却越来越远
“我”真是着急上火
幸而遇到了他们
事情开始有了转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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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例精选(05)
百万款项结算起纠纷
法院判后调解化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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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推荐理由
2020年7月,K公司和Z公司由于园林绿化工程产生纠纷,双方先后诉至宝安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支付工程款。宝安法院判决Z公司承担违约责任,K公司履行给付义务。K公司不服两案判决,提出上诉。
宝安法院民事审判三庭第一时间启动判后调解机制,促成双方和解。诉讼虽能定分止争,但常常不能实质性化解矛盾,而调解着力于避免就案办案,使矛盾可以涣然冰释。判后调解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将审判和调解有效结合,有“化干戈为玉帛”之效。
02、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日,K公司与Z公司就K公司总部大楼园林绿化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约定:K公司应在收到Z公司报送的结算资料后20天内向Z公司办理结算,超期未办理视为同意结算资料及金额;工期为92天。
双方确认工程达竣工验收标准后,Z公司向K公司报送完整结算资料,主张结算总价为900多万元。然而,K公司主张依照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结算总价为800多万元。双方遂对工程尾款的数目发生争议,均诉至法院。
Z公司表示:K公司还应支付我工程款149多万元及利息。
K公司表示:Z公司应支付我逾期违约金12多万元与工程质量不达标违约金40多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按《施工合同》约定,K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结算,故应视为其同意Z公司报送的结算资料及金额。
关于工程延误问题,《施工合同》约定工期92天,实际工期243天,延误天数151天,鉴于K公司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我院酌情调整以50000元计。
综上,宝安法院判决K公司向Z公司支付工程款149多万元及利息;Z公司向K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50000元,并驳回K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03、调解经过和结果
K公司向宝安法院提交上诉状,同时对两案提起上诉。宝安法院民事审判三庭随即启动判后调解程序,指派调解员开展工作。
判后答疑 深入了解
首先,承办法官对K公司进行判后答疑,引导其研读法院判决并向其释明相关法律。随后,承办法官向调解员介绍案情和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并建议调解员与案涉工程项目经理进行交谈。相较于上诉状上冰冷的文字,直接与当事人沟通更有利于调解员了解相关事实。调解员随即联系K公司的项目经理。其坚持认为案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整改花费应由Z公司承担,故只愿支付84万元剩余工程款。
陷入僵局 转变思路
调解员又与Z公司取得联系,然而其要求K公司按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由于本案标的额较大,案件事实复杂,调解几度陷入僵局。于是法官建议调解员转变思路,对双方进行风险告知,说明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将要消耗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成本,引导其对诉求合理性进行思考。
分歧缩小 双方和解
经过法官和调解员反复工作后,双方分歧不断缩小,Z公司让步至130万元,然而K公司仍认为该金额超出预期。于是法官建议双方面谈,通过面对面沟通,高效化解纠纷。最终在法官引导和调解员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由K公司支付Z公司125万元。
目前两案已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04、典型意义
上述两案的成功调解凸显了判后调解的独特优势。首先,有一审判决作为参照,当事人对结果预期更理性。一审判决能够引导当事人学习相关法律,思考其诉求合理性。其次,在一审判决已出,二审法院未立案的空档期,判后调解能够体现法院对当事人的关注,而非判决了事。此时在双方间搭建一座沟通的桥梁,能够更好地安抚当事人,兼顾情与法。
在判后调解过程中,法官始终发挥着引领和指导作用,同时调解员又发挥着协调作用。法官用法律专业人士的眼光去看待双方诉求,调解员用群众的方式去关怀双方利益。在调解过程中他们牢牢把握住三个点,从而化解纠纷:找准切入点,充分了解案情与双方诉求,明确双方分歧,对症下药,增加调解可能性;找准共同点,准确抓住双方共同意愿,明确调解方向,不断缩小双方分歧,增强调解有效性;找准着力点,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调解公正性。这是调解的重点也是难点,需要调解员与法官紧密配合。
判后调解是调判结合的典型示范。判后调解在司法实践中的合理运用就是在群众司法获得感上做“加法”,在群众诉累上做“减法”,在法院便民措施上做“乘法”,在矛盾纠纷上做“除法”。这有利于推动诉源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推动,建立源头预防、非诉化解、多元解纷的基层矛盾纠纷解决链,促进市域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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