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被砸,保险公司以非“碰撞”所致拒绝赔付?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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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车时购置车险,其目的就是为了车辆受损时可以有所保障,然而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这可如何是好?近日,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引发的合同纠纷。

2020年初,邓某在始兴某车行购买一辆黑色奔驰车,同时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354800元,并且投保了不计免赔险。然而没过多久,该奔驰车被他人砸坏,车头、车顶、车位等位置漆面刮花,轮毂被损坏。事发后,邓某随即报警并向投保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接到保险事故索赔申请后,派出查勘定损岗员工与4S店协商,确定车辆损失价值为16720元,但随后以此次事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对该车损失予以理赔。

庭审中,双方对“碰撞”的理解发生争议,邓某认为此次车损属于碰撞,保险公司则表示,涉案车辆是因挡住居民楼门口而遭他人恶意破坏,根据机动车综合保险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相关规定,涉案车辆既不属于“碰撞、倾覆、坠落”的赔付范围,也不属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赔付范围,故涉案车辆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应进行理赔。

始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车辆的损坏是否属于保险理赔的范畴。原、被告签订的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碰撞”属于专业术语,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对“碰撞”的释义为:指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根据该保险合同对“碰撞”的释义,车辆被砸应当是属于车辆与外界接触发生撞击的情形,本案车体损毁就是经撞击造成的后果,对于车辆所有人来说,碰撞属于意外,符合碰撞的所有特征和因素,因此车辆被砸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另外,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对于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情况下,保险人是应当予以赔偿的,且双方并未约定车辆由第三方砸毁不予赔偿。保险公司在与邓某签订保险合同时,其并未告知车辆遭他人人为损坏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抗辩理由,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邓某保险理赔款16720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但具体赔偿方案,需按各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的规定来确定。居民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在确认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且无异议后再作出投保决定。

【全媒体记者】范永敬

【通讯员】陈方涛 谢素芬

编辑 李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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