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爆发式发展的当下,不少与网络有关的新兴行业相继出现,其中网络主播可以算得上是较为“吸睛”的一类,随着全民直播经济的发展,这个行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渐多元化,主播和网络平台间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在校大学生(小于)就是其中一位。
小于2020年暑假到广东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聘网络主播,双方签订《主播签约合同》,有效期从2020年8月10日到2021年2月10日,共6个月。小于只能在指定平台担任主播,日播6小时,月休4天。薪酬由保底、提成、奖金构成,具体由公司确定,每月按平台结算方式结算。
小于尽管有内容自主权,但接受不了公司要求的直播方式,开学后又难以兼顾直播和学业,10月11日后没再直播,后提出退会申请遭驳回。此后,小于被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解除合同,赔偿30万违约金,三年内不得成立或间接委托成立工作室,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直播平台网站直播。
传媒公司认为小于明显违约,他们发现小于还私自担任其他平台主播。法院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小于支付10万元违约金,从2021年1月5日起三年内不得成立或间接委托成立网络直播工作室,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直播平台网站直播,小于不服提起上诉。去年8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小于提交工资总记录、病例、学生卡及同类案件判例等新证据,律师认为,公司未尽到包装培训、宣传推广等义务,存在诱导违法直播的情况。对于担任其他平台主播,律师表示小于只是借用同学账号直播。还表示合同是由单方拟订,对涉及重大利益的违约责任条款,公司没有事先告知。
二审中,传媒公司提交了商铺租赁合同、发票、工资表等新证据。在他们看来,合同明确约定了月直播有效天数、签约期内如因故辞职,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直播,小于明显存在违约。
合同属于什么性质,也是争议焦点之一。小于认为是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小于若没开播要扣除底薪,报酬是自行在平台提取,双方属合作合同关系。针对违约金,小于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收益提成模式,可精确计算出公司的预期收益,10万元违约金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公开开庭审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依法支持了上诉人小于要求撤销三年内禁止直播或成立网络直播工作室的上诉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合同》于2021年1月4日解除,小于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来源:法庭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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