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简况
中山市民众街道新平四村卢四顷横路10号旁自建房业主黄某棠未按规定办理施工报建手续情况下,将自建房桩基础施工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刘某太、李某员、梁某钊、段某辉等四人。因施工需要,业主黄某棠还找电工黄某文从隔壁用户的电表借电,电工在电表后级空气开关连接安装一个分表,供黄某棠建房临时用电,但安装的电表没有开关箱、也未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开关。
2020年10月9日下午,由于自建房桩基础工程已完工,刘某太和李某员、梁某钊三人准备拆除桩机。17时许,梁某钊赤脚走到积水泥地上(积水泥地上有一个线芯裸露的插座),导致梁某钊发生触电,后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教训关键词
01私拉电源,未安全用电
业主黄某棠从邻居用电户表箱开关接电安装的分表没有固定安装在电表箱内,也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用电线路安装不规范,未穿保护套管,未可靠固定,电源插座处电线外皮破损。
02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梁某钊在作业过程中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03未办理施工报建,违法发包
业主黄某棠未按规定办理施工报建手续,将桩基础施工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桩基础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
04不具备施工资质,违法承包
刘某太、李某员、段某辉、梁某钊不具备桩基础施工资质而从事桩基础施工作业,未能发现并消除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线路安装不规范、电线外皮破损的事故隐患。
事故追责
1、中山市民众街道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责令中山市民众街道新平四村卢四顷横路10号旁自建房工地暂时停止施工。
2、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刘某太、李某员、段某辉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中山市民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黄某棠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事故反思
引起该起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4万元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农村自建房业主私拉电源,未安全用电、工人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导致的,有一定偶然性,但本质上是由于刘某太、李某员、梁某钊、段某辉等四人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而组织生产引发的,如为承接工程临时组建施工队伍,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提供安全防护劳动用品等,所以,事故发生存在必然性。
未批先建、总包承接违法项目、私自转包、施工无序等情况建筑领域违法行为在我市农村自建房建筑中普遍存在。违建横行,一方面是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屡禁不绝,一方面也对合法建筑的出售出租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对中山未来经济发展极其不利!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职责督促引导私人自建房建设主体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按照基建流程开展工程建设,并发包给有资质单位组织施工,督促其按章施工,确保安全。
供稿:政策法规和新闻宣传科、执法二科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