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做生意向他人借款54万元未如期归还,借款人将其及其妻子诉至法院。婚续期间的借款都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近日,始兴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适用民法典判决妻子不用承担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
据了解,原告罗某和被告张某某、曾某春夫妻是亲戚关系。被告张某某因经营始兴县某商场需要资金周转,分五次向原告借款,共计借款54.5万元。原告以现金的形式出借给了被告,被告张某某、始兴县某商场共同出具了5份借条原件交由原告收执,并在借条上亲笔签名、加盖被告始兴县某商场印章予以确认。
上述5份借条中,只有其中1份借条上有“某春”字样。借款后,被告前期以商品抵扣利息的方式偿还了部分利息,但之后未再偿还本息,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21年起诉至始兴法院。
始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张某某、始兴县某商场出具给原告的5份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权利。在原告已经通过现金的形式履行了出借款项54.5万元的义务后,被告张某某、被告始兴县某商场作为借款人应履行还款义务。
关于张某某妻子、被告之一的曾某春应否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问题,首先,其中1份借据上有此据“某春”的字样,但未见捺印,与原告庭审中所述“被告曾某春不知道写字,就负责捺印,名字由被告张某某签名”不符,无法证实该“某春”就是被告曾某春亲笔签名,而剩余的4份借条均未见被告曾某春签名及捺印,无法证实被告曾某春知晓该借款。
其次,即使能证实双方为夫妻关系,但是原告出具的借款达54万多元,已经远远超过当地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该笔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原告作为债权人需举证证实该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现原告无证据证实该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无法证实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曾某春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证据不充足,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某、始兴县某商场支付欠款本金54.5万元及利息给原告罗某。目前该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故夫妻一方所签借条非理所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视具体情况分析,摒弃“夫债妻还”的观念。出借人在出借前应谨慎考量。
【全媒体记者】 叶志强
【通讯员】 李小环 谢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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