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逃避47万元债务,跳楼逃跑意外坠亡……追债人是否需担责?

广州普法
2022-01-15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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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的敬女士

借给朋友47万元整整四年之久这位昔日的“好友”

却一直不见踪影直到一场聚会上

两人碰见……然而却发生了一场

谁也没想到的意外

案情回顾

4年前,曾某和妻子想开餐厅,于是就让他的妻子刘女士去向敬女士借钱。敬女士和丈夫伍先生觉得她家里有房产,老公又是做生意的,比较有钱,就答应了她。

敬女士前前后后总共借给了曾某2笔钱,一笔是37万元,一笔是10万元。之后,曾某生意失败,家庭不和,于是就和刘女士离了婚,夫妻二人也都搬离了原住处。

当时,敬女士和丈夫还没有察觉,等他们搬走了一段时间后,敬女士夫妇才发觉,可是已经联系不上曾某两夫妻了。刚开始,他们到处打听曾某和刘女士的住处,但是没有结果。

于是,敬女士夫妇拿着借条到了法院,起诉曾某和他的前妻刘女士。因为借款是用于曾某夫妻二人做生意的,最后,法院判决47万元债务由曾某和其前妻共同偿还。但是,法院也暂时联系不上曾某和刘女士,只能慢慢找人,这一找,就是四年……

没想到的是,某天,敬女士在参加朋友的生日宴会时,突然发现一个男人,而这个男人正是她找了4年都没找到的曾某!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敬女士要求现场的好友把曾某围住,然后打电话叫丈夫伍先生拿着判决书前来对质。伍先生很快赶到,双方在经过一番对质后,曾先生说,暂时没钱,给他一些时间。

因为曾某躲了4年多,这次,敬女士表示,无论如何都不能放他走,但是并没有威胁和辱骂曾先生。敬女士的好友把曾某围住后,伍先生打电话给法院,要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时已经是凌晨1时许,法院处于非工作时间,所以,伍先生打了几次电话都没人接听。之后,伍先生又打了110报警,跟警察讲明了情况。但是警察表示,这个是经济纠纷,而且法院已经判决了,所以只能要求法院处理。

凌晨2点,敬女士和她的朋友们都回家了,伍先生和两个男性朋友在派出所看住曾某。在他们等待的过程中,曾先生曾两次上厕所,伍先生和他的朋友都跟着去,在厕所外面等候。

等到清晨5点半的时候,曾某要求再去上厕所,伍先生及其好友仍然在厕所外面等候,可是等了很久,没看见曾某出来,叫了也没人答应。

伍先生认为,曾某是从三楼厕所的窗户逃跑了。但是,等他们到达窗户下面的马路上时,却发现曾某瘫坐在马路上……伍先生立即找来民警,并拨打了120,但最终,曾某抢救无效死亡。

债务人死亡

引发另一起纠纷

曾某家属认为,曾某的意外死亡跟伍先生和敬女士有直接的关系,认为他们追债时给曾某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致使曾某想逃离现场,最终才导致曾某意外坠亡。曾某的家属随后向当地法院起诉伍先生及其一行人,指责他们害死了曾某,需要进行经济赔偿,并要求伍先生、敬女士、伍先生的两个好友共四人,赔偿各种费用合计50余万元。

追债人在追债过程中是否对欠债人的意外承担赔偿责任?

有网友表示:不需要赔偿……

也有网友表示:欠债人的意外死亡和追债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本期《说法》邀请到的是

徐剑文律师

从法律的角度

对案件进行解读

情景演绎

(以下均为设计对白)

追债人:四年了!终于找到你了!欠我们的47万一直不还,我现在就打电话给法院!

欠债人:别啊!再给我几天时间,我一定还!

追债人:你躲了我们四年,这一次好不容易逮到你,说什么我都不会放你走的!

欠债人:你等等……我先上个厕所!

坠楼身亡

意外发生后……

欠债人家属:要不是你们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一直逼他还钱,他就不会坠亡,你们这算非法逼债!他的坠亡和你们有直接关系,必须赔偿50万!

追债人:欠钱反而有理了?我们一没威胁他二没拘禁他,凭什么给你补偿?

徐剑文律师:追债时这位女士把他拦住后,并没有发生语言和肢体的冲突,而且他还能去厕所,说明他是可以自由活动的。而他宁愿逃跑也不愿去法院解决债务问题,说明他的行为还是在故意逃避债务,是对债权人的一种伤害行为!

如果他不故意躲债,就不会跳窗逃跑,也就不会发生接下来的悲剧。所以,法院驳回要求赔偿的诉求是合情合理的!

法院判决

曾某存在故意躲债的行为,伍先生及其一行人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的行为,他们的主观目的不是要拘留曾某,而是看住他,不让其逃跑;曾某跳窗户逃跑是曾某自己的想法,是因想再次逃债,后面坠楼完全是意外。因此,法院最终驳回曾某家属的上诉请求,此案到此结束。

【法律延伸】

欠债人去世了,债还要还吗?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人死之后其债务是会先由遗产来偿还,如果有继承者,继承者在继承遗产的情况下,也会继承债务。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享有的合法债权并不会随之消灭,这些债务依然需要偿还,且在借款等有担保人的情形下,债务人死亡后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对此,你的看法是?欢迎留言评论!

案例来源:晋州普法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说法》栏目由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普法办、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市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联合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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