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注意了!汽车“三包”新规实施,有何变化?

中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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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是家庭消费中的大额支出之一,在汽车消费中,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有许多,例如:

如果在购买汽车时遇到重大问题怎么办?

汽车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享受退换货?

汽车因三包原因退换货造成的损失又该由谁承担呢?

……

今年1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新汽车“三包”规定)已正式施行,中山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注意新汽车“三包”规定的五大法律变化

与原来相比,新三包规定对有效期和包修期的约定未变,即:

  • 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 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但原三包明确规定,有效期和包修期为从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实际交易中,尤其是部分延迟交付的车型,发票日期往往与车辆的交付日期难以保持一致,容易引发三包期限认定的纠纷。因此,新三包规定在旧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明确,如消费者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目前,多数日用商品已纳入三包规定,在产品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但还有一些商品未列入其中,汽车就是其中之一。

今年实施的新汽车“三包”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新汽车“三包”规定的七天内可退换条款算得上是此次修订力度最大的条款,其立法目的在于倒逼生产企业强化家用汽车质量、承担质量责任。但也必须看到,家用汽车作为大额商品,在发生退换货的情况下,必然涉及使用过的车辆交接和大金额钱款返还,在日后的实践中,不排除此项条款会成为今后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集中角力的争议情形,因此,建议消费者在购车时仍应保持审慎及理性决策,尽量避免陷入类似纠纷。

此次新汽车“三包”规定不仅正式明确将新能源汽车纳入三包范围内,而且在涉及退换的条款中,均同时将新能源汽车的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列为与燃油汽车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的、能够导致退换货的车辆核心部件,弥补了认定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的空白,这也意味着,新能源车型的质量问题同样适用于“七天内可退换”规定

新汽车“三包”规定明确,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

  • 车辆登记费用;

  • 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

  • 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 相关税费、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而言,消费者在车辆交付的同时,即已购买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并对车辆加装诸如贴膜、防尘地毯或行车记录仪等物品,后续又必然发生车辆登记的相关支出。在发生车辆退换货情况时,消费者此方面的投入即形成损失,此前的三包规定仅单方要求消费者退还车辆时应支付使用车辆的合理费用,未规定销售者对于消费者一方上述投入的赔偿问题,容易引发纠纷。

新规定在保留消费者应支付使用车辆合理费用的同时,规定销售者应支付消费者交付车辆后发生的各项损失,体现了公平原则,也是合同法律中损害赔偿理念的具体表现。

新汽车“三包”规定强调并明确了禁止“强制保养”行为,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通俗地说,就是今后4S店等销售单位不得再以消费者“未到4S店做保养视同脱保”来对抗消费者的三包权益,这实际赋予了消费者获得较为充分的自行选择车辆保养机构的自由。

但需要提醒的是,消费者在自行选择其他车辆保养机构进行保养时,应留存好相关保养纪录,以避免出现“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或者三包凭证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而造成的损坏”的免除经营者三包责任情形。

此外,市消委会还提醒消费者正确理解“三包”的法律含义:

家用汽车从生产到销售过程中,往往涉及生产商、进口方、经销商、零售商等多方主体。作为消费者而言,因购买车辆而产生的消费纠纷可能涉及合同纠纷或产品责任侵权纠纷,由此会涉及不同的法律责任和不同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

从合同层面而言

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只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因此消费者如追究合同责任,应该将合同的相对方(签约方)作为对象追究责任。

从产品责任侵权而言

  • 对于产品质量相关损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 对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产品质量法》是新汽车“三包”规定的法源基础(立法依据),因此,消费者要明白,新汽车“三包”规定的“包修、包换、包退”并非是完全无条件的,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情形,“三包”规定的相对方才负有三包义务。

具体举例

消费者就质量问题主张权利,是指消费者所购买的家用汽车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明示的质量状况,或者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形,消费者可因产品质量瑕疵责任或产品质量缺陷责任,依据上述法律及新汽车“三包”规定主张权利,产品质量瑕疵的责任主体仅是产品的销售者,权利主体也仅限于产品的买受者,也就是说买受人(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责任。

产品质量缺陷责任的主体为生产者和销售者,权利主体除了产品的买受者外,还有其他因为使用产品而受到损害的人,也就是说买受人(消费者)、使用(受到损害)人也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责任。

同时,要利用好新汽车“三包”规定,顺利实现维权,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维权要做到三注意:

三包规定明确要求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等随车文件依法应由生产者提供,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的随车文件”,并将销售者交付随车文件作为履行车辆交付的必备手续之一。

因此,消费者在交接车辆时,务必监督销售者提供车辆的随车文件并妥善保管。

因家用汽车三包问题发生的争议,新汽车“三包”规定第三十四条提示消费者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 协商和解;

  •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 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上述解决途径并非是单一的,如协商和解就可能贯穿于整个纠纷解决的过程,和解对于减少消费者维权风险、降低维权成本及精力均有显著作用,因此,不管是否已采取了投诉或诉讼等手段,和解仍不失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另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需要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消费者在签署购车合同时应注意其中对于争议解决方式所约定的路径。

任何纠纷的最终处理,都离不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消费者想要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除适当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了解相关维权途径之外,最重要的是能够保留好相关事实的证据。

充分的证据既有利于消费者有理有据地主张权利,减少经营者推卸责任的机会,也有利于有关受理部门查明事实,防止纠纷和损失扩大,受理部门对消费纠纷做出的调查和认定都是以查清纠纷事实为前提,调查显然不能凭空臆断,而是依赖于纠纷过程中各方留存下来的各项证据。

新汽车“三包”规定虽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一方应当随车交付三包凭证等相关文件,但产品是否存在故障、与退换相关的故障时间及维修记录档案等,都需要消费者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对与三包有关的证据加以收集、妥善保存。尤其在当下,手机固定证据为此提供了便利,消费者应充分加以利用。

01. 强制安装汽车“黑匣子”

根据近日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新生产的乘用车需要强制安装EDR。

什么是“EDR”?

EDR俗称汽车的“黑匣子”,用于记录车辆碰撞前、碰撞时、碰撞后三个阶段中汽车的运行关键数据。如车辆速度、车辆碰撞加速度、方向盘的转向角度、发动机运作状态、气囊状态、驾驶辅助系统、驾驶人在事件发生时的反应动作等重要信息。

EDR作为汽车运行中的“数据铁证”,可以直观地判定事故原因,避免汽车企业和车主对事故归因互相推诿;同时,也可以为事故后的保险理赔等提供重要的依据。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

这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对隐私安全的保护。EDR不能进行声音、图像的采集,只会记录车辆状态,且通常只记录事故发生前后数十秒的数据,因此无需担心隐私外泄。

02. 自动驾驶国标正式实施

国家推荐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已于2022年起正式实施。在综合考量动态驾驶任务、最小风险策略和设计运行范围等多个维度,《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根据在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角色分配以及有无设计运行范围限制,将驾驶自动化分成0级至5级。

此外,这项国标还明确了各级别下驾驶员应承担的驾驶责任,消费者在购买与使用的过程中应注意已经实施的相关方面规定。

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中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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