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警示 | 未按标准安装升降平台致1名工人死亡,“老板”面临牢狱之灾

中山应急管理
+订阅

事故简况

2021年10月25日晚上6点30分左右,中山市李氏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李某连完成位于4楼的中山市万顺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饭堂的清理工作后,两手各提起一只铝制圆桶从饭堂大厅出发准备下楼,其中一个桶内装着剩饭,另一个桶内装着泔水。

李某连提着铝桶走向升降平台位于4楼的井道门,准备将两只铝桶通过平台运送到1楼,此时,升降平台实际停靠在1楼地面。李某连打开井道防护门后,直接将两只铝桶放入井道,铝桶因悬空而下坠,导致李某连身体失稳,随同两只铝桶一起从4楼高处坠落到位于1楼的平台内受伤,其中一个装有剩饭的铝桶压在了李某连背部。李某连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教训关键词

01安装单位未按国家规定

设计安装简易升降平台

中山市东升镇浩运机械设备维修部(经营者卢某德)未按照《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的相关规定在各层站设置信号装置,防护门未设置符合要求的机械联锁装置,货厢内未设置电气照明,导致该平台存在事故隐患。

02运载者未仔细观察

简易升降平台所在位置

李某连在饭堂4楼将装有剩饭和泔水的两只铝桶放入升降平台时,未仔细观察平台所在位置,在平台实际停靠1楼时误以为平台停靠在4楼,铝桶因悬空而下坠,致使李某连身体失稳,随同两只铝桶一起从4楼高处坠落到位于1楼的平台内,导致事故发生。

03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中山市万顺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未采取管理手段、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升降平台存在的事故隐患。

中山市万顺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万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升降平台存在的事故隐患。

事故追责

1、中山市东升镇浩运机械设备维修部经营者卢某德的行为涉嫌触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事故责任单位中山市万顺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刘某万进行行政处罚。

事故反思

该起案例中,中山市东升镇浩运机械设备维修部安装简易升降平台未按照《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的相关规定在各层站设置信号装置,防护门未设置符合要求的机械联锁装置,货厢内未设置电气照明,导致该平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最终导致亡人事故的发生,可悲可叹!

中山市东升镇浩运机械设备维修部经营者卢某德的行为涉嫌触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该起事故再次给我们敲响警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管理性规范,是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保证,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对于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起着重要的作用。

2021年9月1日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而设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义务,违反该规定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供稿:政策法规和新闻宣传科、执法二科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