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1元/小时。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劳动者这些待遇也随之上涨。根据有关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现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90%。因此,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符合定期失业金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每月可领取失业金:1900元x90%=1710元/月,比原来多领162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用人单位员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1900元/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因此,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佛山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1900元/月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合同必填项)。因此,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加班工资的最低计算基数也相应提高为1900元/月。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因此,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用人单位在员工医疗期内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1520元/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1900元/月的标准向其支付报酬。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因此,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用人单位在停工停产期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不低于1520元/月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南方日报记者】王芃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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