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以出轨为由离婚?如此普法太过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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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笃鲜

1月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表《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一文,称根据司法解释,出轨不能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短短数小时内,文章登上微博热搜,又被发布者主动删除。

文章乍一看确实令人震惊。法律调整婚姻关系,意旨无外乎在保障自由和维护秩序之间寻求平衡。一来不可能自相矛盾地否定人们起诉离婚的权利,二来出轨违背社会伦理道德,按照原文的意思倒像是默许出轨,与法律守护公序良俗的原则相悖。

所以原文依据是什么呢?它的逻辑是,民法典第1079、1091条分别规定了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求偿的情形,均包括“与他人同居”而没提出轨。司法解释要求“与他人同居”系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偶然出轨不符合“长期稳定”,因此不属于应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文章还用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为例,判断立法趋势是防止轻率离婚。

这样论证,用原文的话说,太“轻率”了。

第一,民法典第1079条属于概括+列举。先写了“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按常理判断,出轨完全有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为何不能视情况准予离婚?后文关于同居、家暴等举例是在提醒,存在这些情况尤其应当判离。况且,列举里还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为兜底,第1091条也有类似表述,可以将出轨包含在内。分析法条又不是剥虾,掐头去尾可不行。

第二,请求离婚和判决离婚是两回事。一对夫妻无法就离婚达成合意时,就需要走诉讼途径。接下来结合实际判断感情有没有破裂,是受诉法院的任务。换句话说,法律不会限制人们以何种理由提起离婚,而是指导法院如何处理。直接概括成“不能请求离婚”曲解了法律。

第三,立法“防止轻率离婚”,绝非故意给离婚设置障碍。从规定诉讼离婚的调解前置程序,到增设协议离婚冷静期,重点在于提示人们婚姻的严肃性,尤其要避免闪婚闪离等行为给子女造成伤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确实不容易,但形成不判离的“惯例”有机械化司法倾向。2021年,湖南醴陵市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男方发现孩子非亲生,法院仍不予判离,同样搬出离婚冷静期说事,引起很大争议。司法机关公正裁决,才是尊重个人自由、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最怕有时误读了立法本意,又忘记了基本的人情伦理。

但愿这次推文风波能够促使司法机关总结反思,不管是普法还是判决,都轻率不得。

编辑 毛帅楠
校对 谢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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