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奶奶追索抚养费,法官悉心调解暖人心

南方+ 记者

爷爷奶奶帮忙养娃,儿子儿媳拒付抚养费,两老人无奈诉至法院。

近日,化州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纠纷案件,及时化解了矛盾。

案情回顾

原告是一对老人家。2020年,由于种种原因被告刘女士和王先生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刘女士和王先生的两个子女由刘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但自出生以来,两个孩子就一直跟着爷爷奶奶居住生活。刘女士和王先生作为两个孩子的父母,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对孩子不管不顾,从未支付两个孩子的任何费用。

向孩子的父母协商抚养事宜未果后,两老人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人支付之前抚养小孩的费用共计15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这起案件涉及家庭纠纷,关乎未成年人生活成长问题,处理结果对家庭亲情和孩子的合法权益有很大影响,承办法官多次联系他们并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调解。

法官向两名被告阐述和解释了有关的法律规定,告知他们对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应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等抚养费用,孩子的爷爷奶奶基于血脉,基于道义和亲情帮忙照顾孩子并不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两人作为孩子的父母,要感恩爷爷奶奶的付出,也要尽职尽责地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

同时,法官也做了两位老人家的思想工作,劝说孩子父母工资不高,生活也不宽裕,没有对两个孩子不管不顾,劝说双方多考虑一下孩子,换位思考、互相理解体谅。最终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本案中,刘女士和王先生作为小孩的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在刘女士和王先生有抚养能力的前提下,孩子的祖父母没有法律上的强制义务。孩子的爷爷奶奶基于血脉、亲情等原因尽心尽力帮助两被告抚养孩子的奉献精神可敬可佩,但由此代为垫付抚养孩子的费用,爷爷奶奶可以要求刘女士和王先生偿还。因此,孩子的父母应积极履行抚养义务,不要想着逃避责任,对祖父母的付出要常怀感恩之心。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欧海燕

编辑 何雪峰
校对 居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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