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山法院对一起袭警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这是自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台山法院审结的首宗袭警罪案件。
2021年7月19日,梁某酒后在住处殴打其母亲,其姐夫蔡某赶到后遭到其持刀驱赶。蔡某报警后,台山市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梁某得知民警前来,向住处门外扔出一把水果刀,其后双手各持一把菜刀走到门口,持刀砍向民警,并将其中一把菜刀扔向民警。梁某在被民警制服后,用嘴咬伤民警颜某的右上臂,致民警颜某受伤。经鉴定,颜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惩处。依据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说法
人民警察队伍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利益,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中坚力量。为了保护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袭警行为是被告人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而引发的。法官提醒,如若遇到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切勿以身试法,实施暴力袭击等违法犯罪行为。
【采写】南方日报记者 李霭莹
【通讯员】邓颖琪 梁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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