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儿女的学费及在校的生活费由男方负担至孩子完成学业,女方主张男方支付高额美术培训费法院是否支持呢?近日,韶关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马女士与被告丘先生于1997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2015年3月,双方登记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主要约定:“子女的抚养问题。1.双方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归男方抚养;女儿归女方抚养,双方不用支付抚养费。2.儿女的学费及在校的生活费由男方负担至孩子完成学业。”原被告儿子从初中开始学习美术,为了能够考上更好的美术院校,2019年5月参加了韶关市某美术培训班,学费共48700元,马女士支付了37700元,丘先生支付了11000元,马女士认为依据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其支付的其儿子美术培训费37700元应由丘先生承担,遂起诉至法院。
乳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学费由丘先生负担的约定中“学费”应当作狭义的理解,本案的美术培训费不应当包括在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本案的美术培训费完全由丘先生一人承担并不合理,马女士也具备相应的支付能力。故本案中的美术培训费应由马女士和丘先生各承担24350元更为适宜。因丘先生已支付11000元,则仍应承担13350元。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协议中仅对学费有明确的约定,而对校外高额培训费用并无明确约定,结合原被告对高额校外培训费均知情,并均支付了部分费用,且都具备相应支付能力,最终法院确定原被告各半承担培训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全媒体记者】潘俊宇
【通讯员】刘艳妮 俞梦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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