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7月,王某、李某和张某共同商量到北京玩,“顺便”碰瓷赚点钱,三人在广州租了一辆车,经过一天一夜轮流开车,从广州来到了北京。到北京后,三人为了作案隐蔽,降低碰瓷风险,先偷了北京车牌换上。
之后,王某、李某和张某在凌晨时分,选取本市偏僻路段,由两人故意驾车缓慢行驶,诱使后方车辆超车,趁机由另一人骑行共享单车与后车碰撞,造成后车因违章引发交通事故的假象,再向被害人出示提前准备好的碎屏手机,谎称手机是在碰撞中损坏需要赔偿,以此实施诈骗。王某、李某和张某三人在四天之内作案四起,骗取多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两万余元。被害人事后觉察不对,报警后案发。
案件进展:
该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于2021年11月25日依法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9日,王某、李某、张某均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1.日常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依法依规处理的同时,要留心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如事故发生前周边车辆是否驾驶异常,事故相对方是否第一时间索要钱款以及钱款数额、是否存在拒绝就医、有多部手机等情况。如发现有明显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警,切莫因图省事或者担心后续事故处理费用增加,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2.驾驶机动车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依法依规驾驶,避免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
来源:海淀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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