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2021年全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龙华区检察院报送的“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与深圳市艾晨盛世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被评为2021年全省十大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也是全市检察机关唯一入选的典型案例。
CASE
基本案情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原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以下简称龙华环水局)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深圳市艾晨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晨公司)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处以行政罚款十二万元。11月9日,龙华环水局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1月13日,盐田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处罚决定。
2019年5月7日,龙华环水局依据上述行政裁定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月13日,龙华法院制作《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龙华法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艾晨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公积金、社会保险基金等信息,发现艾晨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龙华法院依法将艾晨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作出限制消费令。5月19日,艾晨公司向龙华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法院立即停止强制执行并撤销案件。8月22日,龙华法院以艾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本是一起简单的只有12万元行政罚款的非诉执行案件。龙华区检察院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工作中,通过调卷发现被执行人艾晨公司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但审判机关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立案审查和处理。
检察官进一步延伸调查发现,根据公开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艾晨公司被立案执行时已核准注销,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应当被审判机关列为被执行人并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而且,艾晨公司之所以在明知被行政处罚且尚未履行完毕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能够顺利注销,是因为隐瞒了还有未了结罚款的事实,虚报无债务,骗取登记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以下简称市监龙华局)申请办理了法人注销登记。
值得思考的是,这本是可以轻易避免的错误,一方面是法院立案执行了一个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的主体,另一方面是行政机关贸然注销了一个尚有行政罚款未了结的主体,产生的缘由就是各执法机关之间存在信息壁垒,缺乏良好、畅通的信息共享机制。
据此,龙华区检察院于2021年7月向龙华法院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向市监龙华局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上述两份检察建议发出后,龙华法院和市监龙华局高度重视,立即对建议书中反映问题及意见建议进行研究处理,将办理情况复函检察机关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市监龙华局经立案调查,已作出撤销艾晨公司注销登记的决定。
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应扎实践行“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全面开展对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切实达到“一手托两家”,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能动性,在个案监督的基础上,延伸监督触角,及时提出加强社会治理的检察建议,有力推动了相关部门通过建章立制,完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提高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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