淼法拍案 | 记住这个时间点,否则借款“打水漂”!

三水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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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钱不还,

想起诉追回欠款,

可是3万元却无奈“打水漂”?

这究竟是为什么?

且看今日淼法拍案!

近日,三水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原告阿俊的起诉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依法驳回其要求追回欠款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1年11月16日,被告阿伟向原告阿俊出具《借条》,载明其向阿俊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即到2012年1月15日止。2012年2月24日,被告阿伟再次向原告阿俊出具《借条》,载明其向阿俊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即到2012年4月24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阿伟一直拖延还款。2021年1月5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阿俊将阿伟诉至三水法院。

原告讨不回借款,

全是因为这四个字!

法院判决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两份《借条》记载的借款期限截止时间分别为2012年1月15日、2012年4月24日,在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原告应在2015年1月14日、2015年4月23日前起诉主张债权。现原告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其所述的曾向被告追讨的事实亦无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主张案涉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据充分,应予采纳。据此,三水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阿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陈志君法官提醒,他人借钱不还的,应通过提起诉讼、催收债务等方式,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讨回欠款。如持有债权凭证而怠于行使,导致超过诉讼时效,则会丧失胜诉权,使原本或能追回的欠款“打水漂”。同时,市民也应妥善保存相关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查看完整法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来源:三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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