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解读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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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下称《条例》)作为珠海市第一部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的综合性地方法规,

已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的实施将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健康利益。

学法、知法,才能更好的遵法、守法。

在前2期我们分别解析了《条例》对于拒不配合防疫措施、故意隐瞒个人旅居史,以及故意提供虚假个人健康、旅居史等信息的这2类行为的具体规定。

今天的以案说法精彩继续!赶快一起来看看今天又会是怎样的案例呢?

【案例1】

2021年6月12日晚,深圳警方在工作中发现,网民黄某某(36岁)通过微博发帖称,“华强北确检一例,连夜核酸检测”,引起公众关注。事后,经警方核实,此帖为不实消息。黄某某也因散布不实谣言,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被通知到公安机关处接受调查。最后,被处以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案例2】

2021年11月8日,四川攀枝花市某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人员蒋某某收到上级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停止所有线下培训课程。当日晚19点25分,蒋某某为引起培训机构家长的重视、推脱其培训中心停课的责任,擅自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中发布不实言论称“攀枝花仁和区出现两例阳性患者”。同时,该培训机构管理人员程某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将上述消息发布至其管理的9个学生家长群内。最终,蒋某某、程某某因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被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4日的处罚。

对于像黄某某、蒋某某、程某某这类因为编造、故意传播疫情虚假信息的案例,《条例》对这类情形有何规定呢?

✮根据《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第一则,“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的应受到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不可违,凡事多思量。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们每个公民均应严格遵守《条例》规定,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抵制不实言论,严格履行个人防疫职责。

下一期以案说法还将精彩继续,敬请关注!

供稿:余文心 潘杨

专业审核:邓韶英 叶中文

美编:蜗牛

初审:龚鉴

审核:黄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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