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市检察院召开以“检察听证: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听证工作情况,发布检察听证案件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全市检察机关对89件案件组织听证会
邀请听证员426人次参加检察听证会
市检察院检委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丁乙介绍,今年来,潮州市检察机关组织召开89场次检察听证会,邀请听证员426人次参加检察听证会,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检察业务。潮州市两级检察院积极推行检察听证工作,“开门办案”让当事人把事说清、听证员把理辨明、检察官把法讲透,“零距离”化结解怨,消除司法神秘感,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市检察院发布四个检察听证案件典型案例
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林小梅介绍了四个检察听证案件典型案例,分别是刘某银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余某某申请救助案和庞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这些案例涉及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审查逮捕案件和司法救助案件等多种类型。潮州市检察机关对重大争议或影响性案件以听证会形式进行审查,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方式化解双方争议,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切实消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现场记者提问
什么样的案件可以召开检察听证会?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类型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一是听证案件类型已覆盖主要检察业务,做到“应听证、尽听证”。二是这些案件的共同点都是由检察机关作出终局性的裁定,检察机关在这类案件中引入公开听证,除了推进矛盾化解外,还有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共同监督检察权运行。三是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是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并且在程序上设置了“经检察长批准”的要求。
哪些案件适合公开听证,哪些案件不适合公开听证?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
如果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相关侦查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证据已经固定,不会对侦查工作造成妨碍,而且根据案件情况确有必要公开听证的,也可以公开听证。
对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各类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情况下,可以公开听证。
担任听证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听证员是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邀请的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社会人士。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一)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当天,市检察院也邀请新闻记者旁听了一场检察听证会,让记者近距离了解和感受检察听证工作。
• END •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