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工作中
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法律义务?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
有什么法律后果?
案例一
2021年11月3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接金牛区卫健部门关于李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线索移交函。经受案调查,现查明:李某(男,23岁)于10月28日从外地返蓉后,拒绝执行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隐瞒其14天内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未第一时间向社区报备,存在引起新冠肺炎疾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金牛区公安分局已依法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
11月5日,宁夏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因隐瞒其接触史被警方刑事拘留。牛某某,男,42岁,系10月29日确诊新冠肺炎病例。在流调溯源工作中,其故意隐瞒个人行为和密接人员情况,严重影响流调溯源工作。经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反复工作,牛某某方讲清事实,相关信息已推送疫情防控部门。牛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已对犯罪嫌疑人牛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案例三
11月5日,平安江北发布警情通报,网传“一确诊病例男子到江北区红鼎国际嫖娼导致该大厦被封控”系谣言,编造传播谣言者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疫情面前
我们既是命运共同体
也是责任共同体
知法懂法守法
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干扰防疫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快来一起了解一下
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法律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二、对妨害疫情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有关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感染新冠病毒者拒绝强制隔离、疑似感染者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造成病毒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四、隐瞒行程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广大民众如近期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与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要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酒店报备,配合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等各项防控措施。
如隐瞒行程、不配合防疫工作要承担法律责任!
【以案释法】8月3日,扬州警方对隐瞒行程、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毛某宁(女,64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毛某宁在南京其居住地已经采取封控的情况下仍然前去扬州,并隐瞒、拒绝配合交代行程,且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密集场所,致使疫情在扬州市扩散蔓延,其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依据】2020年2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明确: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并处罚款。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有什么法律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罚。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暴力或者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护人员等从事防控疫情工作的人员以及来自疫区的人员,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高价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药剂等物品,有什么法律后果?
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依照《价格法》第六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五条予以行政处罚。
九、制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以及假药、劣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用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处罚。患者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该医疗器材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
十、以预防、控制疫情名义进行诈骗的,如何处理?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处罚。
十一、随意处置防护用品、器材、药品、生活医疗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防护用品、器材、药品、生活医疗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以污染环境罪从重处罚。
依法科学有序防控,人人有责
快把以上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
学起来吧!
编辑:永强
来源:云城区疫情防控办综合网络
编审:何波 晓玉
云城发布投稿箱:ycmtx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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