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各类电商等网络购物平台的迅速发展,化妆品市场日益火爆,消费者的品牌意识进一步增强,一些不法分子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未经大牌化妆品、日用品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既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近期,潮阳法院审理了被告人马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件详情
被告人马某于2020年6月开始受同案人洪某(另案处理)的雇佣。同年7月27日,被告人马某在同案人洪某的要求下,伙同同案人张某(另案处理)向林某租赁其位于汕头市潮阳区铜盂镇的一房屋,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给林某留底,并在租赁合同上签名。
8月4日,被告人马某与同案人张某开始在上述房屋中对同案人洪某提供的假冒YSL、CHANEL、Dior、ARMANI等品牌口红成品、包装盒及标签进行包装、打包、贴上快递单,并将打包好的假冒品牌口红送到快递点寄送。
8月18日晚上1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上述涉假窝点,现场查获成品YSL品牌口红15120支、CHANEL品牌口红2880支、Dior品牌口红4680支、ARMANI品牌口红唇彩540支及YSL品牌口红包装盒20162个、Dior品牌口红包装盒25150个、圣罗兰品牌不干胶标签17800个、香奈儿品牌不干胶标签6240个。
经相关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成品口红、包装盒、不干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经估价,上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价值为7743600元。2021年4月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马某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所有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是从犯,故对其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 潮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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