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拟新增“离婚家务补偿”,此前判额多为1万至5万元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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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王力宏前妻李靓蕾在网络发布长文,列举前夫在婚姻期间种种不端行为,引发热议。“王力宏事件”中,舆论的关注点聚焦全职太太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近30年来一次重大调整。草案明确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尤其提及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增加规定。

全职主妇离婚

可得家务劳动经济补偿

为了家庭承担家务劳动的全职主妇,离婚后的权益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

草案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增加了规定,明确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实上,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已对家务劳动经济补偿作出规定,与婚姻法相比,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只有约定分别财产制下才能请求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限制,将其扩展适用于通常意义上财产共同共有的夫妻,即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对财产状况有过约定,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都有权在离婚时行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

自民法典实施以来,适用新规进行家务补偿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多。今年11月,广东高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8个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例全职家庭主妇离婚后拿回家务劳动补偿。法院介绍,该案当事人2017年4月结婚,育有一女。女方因怀孕和照顾孩子,一直没有工作。双方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经调解没有和好可能,于今年4月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享有探视权,并一次性支付家务补偿款1万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民法典打破了原婚姻法有关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需满足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从立法上确认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扫除了法律障碍。该案对于保护家庭妇女合法权益、推动全社会性别平等、维护社会稳定均具重要积极意义。

多方协同配合

完善家务补偿制度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吴杰臻曾做过分别财产制下家务补偿数据的调查。他随机抽取了172例裁判文书,其中只有53个案例支持家务补偿,大多数判决金额为5000-5万元。“建立公平合理的家务补偿制度,仍需要长期的实践和论证。”吴杰臻表示。

记者梳理多例适用民法典判决家务补偿的离婚案件发现,法院裁定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较此前略有提高,大多在1万至5万元之间,也不乏高达55万元的案例。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是立法对于家庭生活中付出努力一方工作的承认。目前最大的难点,在于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瀚认为,补偿金额的认定,需要结合当地平均收入标准、工资标准、配偶相对方的收入、家庭整体收入和家务时长以及承担义务的年限等因素综合进行立法,以作为裁判因素。

张瀚还指出,现代社会男女双方都有可能在赡养老人、抚育子女等方面比另一方承担更多的义务。法律制度的设计,应该对家庭主妇和家庭主夫一视同仁。

随着“三孩”时代到来,保障在家庭生活中付出努力一方的合法权益,破除女性社会地位的隐性不公,还需要多方协同配合,如配套更多的社会公共服务,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此外,帮助因生育而中断就业的女性实现再就业,也显得非常必要。

婚姻中的一方因从事家务劳动,导致职业机会丧失、职业能力降低,社会资源贬损等情况,离婚后重新走上职场,需要得到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吴杰臻提醒,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举证,如婚内获得财产情况、是否购买社保、婚前婚后的收入差距、对方婚前婚后的收入差距等,都应该纳入综合考虑。

【记者】杜玮淦

编辑 佘余
校对 刘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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