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烊千玺打赢“剪影官司”:隐蔽侵权也难逃责任

南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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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维辰

医美企业一篇只配有肖像剪影、通篇没有点名的文章,被易烊千玺起诉侵犯肖像权和姓名权。近日,民事判决书被公开,易烊千玺打赢“剪影官司”。

今年初,四川绽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文章提到,绽妍即将迎来神秘“蓝朋友”,配了一张人物肖像侧面剪影图片,接着公布了3条“蓝朋友”身份线索,并载明被选中的猜对的十名粉丝将赢取“同款”蓝膜福利,文章还为企业店铺引流。

总体来看,这是一篇擅自利用明星宣传营销的企业软文。精选留言均提到“易烊千玺”“四字弟弟”等称呼,可见不少人以为将要“携手助力绽妍蓝膜”的神秘人士就是易烊千玺,图文暗示实际产生了广告效果。而这些留言由企业有选择地展示出来,与文章中的“蓝朋友”产生关联,具有高度指向性。

这里涉及侵权和虚假宣传两个问题。

相比于传统侵权方式,互联网侵权行为更为隐蔽,因此相关保护规定更为详尽。《民法典》删除了原来对侵犯肖像权要求“以盈利为目的”的限制条件,加大了肖像权保护力度。五官特征不明显的剪影也好,不完整的非面部形象也罢,判断是否属于应受保护的肖像最核心的标准,是外部形象是否具有可识别性。同理,“蓝朋友”和易烊千玺产生了明显的对应关系,哪怕是变相使用他人姓名,也构成姓名权侵权。

易烊千玺

易烊千玺

“肖像剪影+人物特征描述+精选留言”诱导下,绽妍自己都说不出符合所有人物特征的其他人,以隐蔽的图文表现形式侵权,再“谨慎”也无法逃避法律责任,一番心思用错了地方。

绽妍主动故意利用明星效应提高产品销量和品牌知名度,造成了虚假代言效果。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侵权行为,不仅会误导消费者、损害“被代言”明星商业代言诚信,还会破坏以明星为代表的公众人物代言秩序、损害其他企业利益,比非营利侵权行为损害后果更大、责任更重。

美妆业成为侵权重灾区,是产品趋同背景下过于依赖广告营销所致,靠蹭明星热度突围,显然低估了消费者对品牌美誉度的看重程度和公众人物日益高涨的维权意识,并非长久之计。

编辑 佘余
校对 居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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