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警示 | “玩命”操作,员工无证驾驶叉车被碰撞致死

中山应急管理
+订阅

事故简况

2021年6月24日17时40分左右,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的中山市泰海电子有限公司叉车操作工高某强在该公司进行泡沫包装箱搬运作业。期间,刘某恒(无叉车操作证)向高某强提出要求操作叉车。刘某恒操作叉车将其中一个托盘的泡沫包装箱搬运至装卸货平台的过程中,泡沫包装箱发生倾斜,导致箱内积存的雨水泼向驾驶座位,刘某恒为躲避雨水,迅速从驾驶座位上跳下叉车。

刘某恒跳离叉车时,未及时将叉车熄火,叉车的运行挡位杆挂在前进挡位,方向盘也处于右转向位置,叉车失控并在原地向右旋转。当叉车原地向右旋转接近半圈时,叉车车体尾部碰撞到正背靠装卸货平台的刘某恒,将其下半身挤压在车体尾部与装卸货平台之间。高某强见状立即拔掉叉车钥匙并将叉车熄火,将刘某恒抱到卸货平台上休息,同时向公司的装卸班长马某报告并拨打了120。约18时20分,刘某恒被送至医院救治,次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

教训关键词

01无证操作叉车

刘某恒未取得叉车作业证、不具备熟练的叉车操作技能,擅自违规操作叉车进行作业。

02应急处置不当

刘某恒在叉车进行作业期间遇到突发情况,未能及时熄火停车,直接从叉车上跳至地面,被运行中的叉车碰撞受伤导致死亡。

03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中山市泰海电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公司员工开展三级安全培训,未对叉车的使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无证人员违规操作叉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中山市泰海电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栾某未组织对公司员工开展三级安全培训,未对叉车的使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无证人员违规操作叉车的安全隐患。

事故追责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中山市泰海电子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栾某进行行政处罚。

事故反思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在安全风险程度上与单位内的其他工作有较大区别。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时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也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较大危害。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并实行严格管理,减少他们的失误,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无证操作,等于向死神靠拢。

供稿:政策法规和新闻宣传科、执法二科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