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短视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交对原告的道歉短视频,并在其注册的短视频号发布且至少保留三日。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被告大军在原告阿伟的介绍推荐下,向某平台投资,部分资金以转账给阿伟的方式投入到该平台,但所投入资金均未能收回。大军认为被阿伟骗了钱,便在某短视频平台使用其账号发布两条短视频称被阿伟骗取钱财,其中一条短视频点击量为297。
阿伟认为大军发布的短视频侵害了其名誉权,遂将大军诉至三水法院,请求大军撤回上述短视频、在某短视频平台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费50000元。
法院判决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大军在无充分证据证实原告阿伟有诈骗其钱财事实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发布短视频并声称被阿伟骗钱,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是一种诽谤他人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大军发布的短视频有一定点击量,客观上造成原告阿伟社会评价降低,对阿伟的名誉造成一定程度损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阿伟诉请被告大军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短视频赔礼道歉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大军侵害阿伟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阿伟没有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大军的侵权行为造成其财产损失或严重精神损害,故对阿伟诉请的精神损害费50000元不予支持。
鉴于大军在阿伟起诉前已将短视频删除,故对阿伟要求大军停止侵害、撤回发布的侵害原告名誉的视频的诉请不再作出处理。三水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网络信息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公民享有在各网络平台发表言论的自由,但所发表的言论必须基于客观事实,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不应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言论自由的范畴。
如与他人存在经济、情感等纠纷,也应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三水法院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