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时声明“不存在劳动争议”,还能要回工伤赔偿吗?

五邑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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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存在的劳动争议问题,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相关协议,协议的内容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劳动合同无效情形的,应当合法有效。

但《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并没有规定哪些情形下可以将达成的协议撤销。

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在基础理论上可以适用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相关理论与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时,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有相关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显失公平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在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同时,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案例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终69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说明: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予以省略。

张某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东帝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

张某原系东帝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东帝公司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

2018年10月28日,张某在东帝公司车间进行吊装作业时,被掉落的钢模具砸伤右脚大脚趾。东帝公司向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

2017年2月13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属于工伤。

2018年8月7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张某的工伤致残程度为“伤残十级、无护理依赖”。

2019年11月11日,张某从东帝公司离职。离职时,张某向东帝公司出具《声明》一份,载明:“自即日起,本人与东帝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所有劳动报酬(工资、奖金、加班工资、福利等)已经结算完毕,本人对东帝公司工作期间劳动合同的履行(包括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奖惩、福利待遇、工伤、医疗等所有方面)均没有任何异议,双方不存在任何未解决的劳动争议。”

张某在离职前并未获得东帝公司应当承担的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东帝公司认为,张某离职时已向公司出具《声明》,表示双方不存在任何未解决的劳动争议,且张某在工作时违规操作导致受伤,张某对其受伤具有过错。

东帝公司还主张其已为张某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因本次事故为张某申报理赔获得保险理赔款,应予扣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张某工作中存在过错的问题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依法有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该权利为法定的权利,不以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过错而免除用人单位法定的支付工伤待遇的义务。东帝公司关于张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过错、故不应支付工伤待遇的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

二、关于购买意外商业保险的问题

东帝公司为张某办理工伤保险又另行购买意外商业保险,二者并非抵销或替代关系,而系补充关系,东帝公司购买意外商业保险并不免除其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故对东帝公司的上述两项抗辩意见,一审法院均不予以采纳。张某向一审法院诉请东帝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三、离职时出具的《声明》的问题

东帝公司抗辩张某出具《声明》以证明双方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及工伤待遇的支付无任何争议,故其不应承担给付相关费用义务,现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可以确认,东帝公司至张某出具《声明》时,并未依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完毕张某的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协助张某向社保机构申领工伤待遇的义务,故该《声明》与事实不符。

同时,该《声明》文义分析,该内容不能反映张某明确自愿放弃了工伤待遇主张,也没有明确东帝公司在张某辞职前、后均不再向其支付工伤待遇,张某出具《声明》双方确系没争议。张某作为一名领取月薪的普通员工,工伤待遇相对于张某收入来说数额较大,东帝公司也未提出张某自愿放弃工伤待遇的合理理由。

因此,现张某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与该《声明》内容并不矛盾。对东帝公司的关于张某明确表示对其在公司期间所有劳动报酬均已结清,双方已不存在任何未解决的劳动争议,张某已经放弃诉请的所有费用和补助金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东帝公司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

东帝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案中,张某虽于2019年11月11日出具了《声明》,其中载明其对东帝公司工作期间包括工伤在内的劳动合同履行没有任何异议,双方不存在任何未解决的劳动争议,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其在出具该《声明》时,东帝公司既未为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报相应待遇,也未支付任何补偿,故该《声明》中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约定完全排除了张某的合法权利,存在显失公平

东帝公司以该《声明》的内容抗辩其不应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本院不予支持。

因张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属于实际发生的费用,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故东帝公司以张某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由主张不予支付一次性就业伤残补助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因张某已被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东帝公司以张某存在过错为由主张不予支付上述工伤保险待遇,缺乏法律依据。故东帝公司应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劳动法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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