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不给租房合同备案?广州新政赋予单方合同备案权限

南方+ 记者

房屋租赁合同事关租赁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理当在法律的监管下履行。然而,市场上常有房东私下与租客签订租赁合约不备案的情况。此外,部分房东也对备案流程不甚了解。

12月8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新规则,本次《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下称《规则》)是对原有规则的重新修订,广州市将在此基础上加快建设规则透明、体系完善、监管到位的住房租赁市场环境,推动现代住房租赁产业发展。

《规则》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制定,具体分工由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区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以及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广州市将以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作为支撑,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社会公众提供房屋租赁信息发布、查询等服务。

出租人、承租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房屋租赁经营范围的机构均可通过该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的,同时,需要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实名注册。

《规则》规定,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他具有房屋租赁经营范围的机构对外出租房屋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后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上传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合法来源资料)、出租人身份证明,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源核验。

承租人可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求租信息,也可以查询房屋租赁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规则》提出,租赁当事人应当在订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此外,双方自行签订合同的,可由租赁当事人单方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对于机构方介入的房屋租赁交易,《规则》指出,房屋租赁企业租赁房屋,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对经本机构促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由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租赁企业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租赁当事人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申请登记备案时,需录入并上传以下资料:

(一)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二)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资料;

(三)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完成后,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生成《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并提供登记备案电子证明。

在广州市住建局官方发布的《规则》解释说明中指出,新《规则》主要有两大亮点:一是租赁当事人单方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但未明确是双方还是单方,实践操作中多有出租人不积极配合情况。

《规则》允许单方办理租赁备案,可以较大提高租赁备案率,也方便街道日常巡查管理。

《规则》修订了备案的办理时间,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在政务服务平台上提供登记备案电子证明,并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义务”。

《规则》本次修订将租赁合同线上线下备案办理时间和法规进行了统一和衔接。

【南方日报记者】郎慧

编辑 尤丹娜
校对 居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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