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私拆家具引纠纷,诉前调解巧化干戈

惠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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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装修出租

退租收回时却发现

房屋遭严重污损

空调、窗帘、座椅被私拆、搬走

近日,大亚湾区人民法院

诉前调解中心调解了该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为房东王女士解决了烦心事

房屋污损,空调被拆,房东怒告租户

2017年3月,李某向王女士租赁了位于大亚湾澳头黄鱼涌一处房屋,用作员工宿舍。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就租赁期限、房租、房屋设施维护等方面达成协议。租赁期间,应租客的要求,王女士为房子添置了空调、窗帘及办公座椅等。2018年3月合同到期时,双方未再续签,仅保持事实租赁关系。2020年12月底,承租户提出退租,双方约定于次月办理退房相关事宜。收房那天,王女士到该住处才发现,其防盗门已被打烂,屋内一地狼藉,配置的4部空调、3套办公座椅、3件窗帘均不翼而飞,且水费、物业费也未结清。

随后,王女士与承租户李某联系,要求对方赔偿其家电损失,修复并归还房屋。但承租方不同意王女士的赔偿要求,多次拖延、推诿,甚至将王女士拉黑。多次协商无果,王女士怒将承租户告上法庭。

“情理法”架起“沟通桥” 诉前调解化干戈

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经过案情梳理,曾求凡调解团队对双方诉求有了初步了解。案件中王女士认为,承租方应支付包括家电、窗帘被拆等财产损失、拖欠房租、水电费、卫生管理费和误工费等共计2.5万余元。对此,承租方不同意。为尽快、妥善化解纠纷,调解团队采取“背靠背”方式,通过微信、电话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搭建沟通平台,从情、理、法着手,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合理合法表达自己的诉求。一方面,按照国家规定,家用电器应按照使用寿命确定折旧率,并据此计算家电折旧费;另一方面,释明作为承租方,按期缴交房租是其合同义务,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调解员的耐心引导下,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支付方式、支付限期等达成了共识,签下了调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该起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法条链接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租赁”方面亦着墨不少,主要体现在第三编合同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的内容中。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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