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与被害人莫某是同事。2018年,廖某借用莫某微信账号玩游戏,为方便发送“红包”,莫某告知了廖某其微信账号登录和支付密码。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廖某因收入不稳定,起了贪念,遂登录莫某所注册的微信号,将该微信号绑定的银行卡的钱以微信零钱充值的方式分10次转出并转到其个人账户或直接消费等,莫某合计损失2万元。莫某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判决
新兴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将该微信号绑定的银行卡的钱以微信零钱充值的方式分10次转出并转到其个人账户或直接消费等行为构成盗窃罪,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廖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莫某的微信密码登录莫某的微信账号,将该微信号绑定银行卡内的钱以充值到微信零钱的方式,秘密窃取莫某财物,数额较大,因此,廖某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云闪付”等快捷方式给我们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一旦手机丢失或者支付密码泄露,容易被心存贪念的人所利用。因此,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切实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手机开机密码、支付密码设置不要过于简单;不要随意将手机借给他人使用,在使用快捷支付的时候也要提高警惕,切勿将手机支付密码、银行卡密码等告知他人,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供稿人:新兴法院 刘艺艺
漫画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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