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剧业余表演者受邀参加演出活动,
不料上台表演五分钟后失去意识倒地,
经抢救无效当晚死亡。
对于谁该担责,
表演者家属和主办方等各执一词.......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粤剧爱好者、业余表演者欧阳锋(化名)在某戏曲综艺晚会上表演节目时突发急性心肌梗,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该活动由顺德某艺术中心主办、顺德某粤剧团承办,顺德某银行赞助。作为粤剧爱好者、业余表演者,陈强(化名)得知此事后,便告知欧阳锋,询问其是否参加粤剧团的表演活动,欧阳锋表示同意。按照惯例,粤剧团会负担所有表演人员的餐费、车费,并向每个表演人员支付一个200元左右的红包以作酬谢。
当晚,表演活动在某居委会文化广场中的一个凉亭进行,欧阳锋负责表演第一个节目,上台五分钟后,他突然失去意识倒地,现场人员发现后立即报警求助,取得村医资格的陈强也立即对欧阳锋进行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但无果。经送医抢救无效,欧阳锋于当晚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事故发生后,欧阳锋的家属认为在欧阳锋表演前,主办方艺术中心、承办方粤剧团和赞助方顺德某银行均未对其进行身体检查、购买人身意外险,表演时亦未配备医务人员,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在选任、安排欧阳锋表演时也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认为活动主办方、赞助方、陈强、粤剧团及其负责人应为此事担责,故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五方赔偿损失83万余元。
本案争议焦点
01
欧阳锋与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02
对于欧阳锋的死亡,各方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判决
关于原告与各被告在本案中的法律关系问题。综合在案证据可知,银行赞助艺术中心举办活动,艺术中心支付相应费用给粤剧团承办具体演出活动,再由粤剧团组织召集包括死者欧阳锋在内的多名演出人员前往演出地点进行演出,整个过程中欧阳锋系受粤剧团的指派,劳动报酬亦系粤剧团进行发放。故艺术中心与银行之间为赞助合同关系,与粤剧团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而粤剧团与欧阳锋之间系雇佣关系。
关于责任认定问题。原告主张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法律关系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急性心肌梗死是导致欧阳锋死亡的直接原因,此属于其自身机能变化的结果,并无他人的行为参与或受他人的物件危险而发生,由此产生的人身不利后果不属于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后果。粤剧表演不属于具有激烈对抗性、危险性的活动,粤剧团没有必须组织表演人员体检的义务,欧阳锋病发时,粤剧团等相关在场人员也立即对其采取了基本急救措施及拨打120,并非放任其不管,故对于欧阳锋的死亡,无论是粤剧团亦或其他被告均不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五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顺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顺德法院均安法庭欧阳佩仪
一级法官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侵权责任的成立意义重大,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实务中,如何判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需要多方面综合考量,包括损害的严重性、结果的可预见性、行为人主观意识,政策及社会道德观等。
本案中,粤剧团与欧阳锋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欧阳锋是在提供表演的过程中突发心梗后离世。但粤剧表演活动相对温和,活动内容与其年龄相适应,故粤剧团不存在选任过错。此外,在欧阳锋突发疾病后,在场人员中有曾取得村医资格的表演人员立即对其进行了基本急救措施,粤剧团也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欧阳锋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疾病,不存在外部环境或者他人行为等外力原因,故应认定其死亡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而认定粤剧团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还值得一提的是,美食节、节日晚会等群众性活动组织中,往往涉及一个大家都关注的问题,即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是指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而安全保障义务则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某个合理限度范围内,避免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遭受危险的义务。作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关键标准,有一个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限度,也应存在一个适当的判断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安全保障义务的时候,应优先考虑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法律、法规中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范围等有直接规定的,应严格遵照法定标准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做到了最基本的、法律要求的保障措施。当不存在法定标准时候,就需启用善良管理者标准为依据判定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参考活动规模、损害行为的性质和力度、行为发生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措施等各种因素,将组织者所做出的行为和反应与正常一般人标准相比较。
若两者一致,则可以判定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符合了善良管理者标准,以此可以认为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相反的,若社会正常一般人对危险情况是可以预见到的,并且组织者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阻止危险的发生,但组织者未预见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危险发生,可以认为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符合过错责任的侵权构成要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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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顺德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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