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没听完口播抢购条件,“半价购得iPhone”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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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越来越频繁借助信息网络来进行缔约磋商和订立电子合同。这种交易模式比传统的合同缔结方式更加方便快捷,不受时间以及地理距离的限制,拓展了交易对象范围。从发展趋势看,未来必然会成为合同订立的最主流方式。”

广州互联网法院(下称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李楚介绍,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呈现出不同的交易风险形态——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那么,如何理解“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条规定?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2021年学术年会近日在东莞举行,李楚就该院最近审结的2个案件进行了介绍。

案例1:商家标错价,合同是否成立?

原告下单购买了三件T恤,叠加优惠券后实付6元。被告以活动商品价格低于成本价为由请求原告申请退款,原告不同意,并起诉被告欺诈。被告认为商品价格设置错误,与其真实意思严重背离,订单存在重大误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订单实付金额每件T恤仅为2元,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明显低于正常商品售价,不符合常情。

被告提交了近半年来的后台订单记录表明,该商品在未促销期间的售价和促销活动下历史最低价格记录都与原告实付价格相差甚远。原告下单后的第二天,被告通过商品页面发布了“致歉声明”,告知价格设置错误,通知各买家申请退款,并分别通过淘宝平台以及短信通知原告申请退款并予以补偿,可知被告发现订单异常后,及时作出了取消订单的意思表示。被告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价格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不构成欺诈。

“此案中,标错的价格显然不是经营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规则之下,经营者仍然要受该电子合同的约束,除非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李楚说,因此,目前绝大部分经营者只能寻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有关“重大误解”的救济,主张撤销合同。但原则上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权诉讼的方式来行使。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仅有九十日。

电商产品一旦标价错误,短时间内就可能产生数量巨大的订单,如本案中被告就因标价错误在一个半小时左右即产生了2万多件订单。在买家遍布全国各地的情况下,商家几乎不可能在九十日内通过主动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权诉讼来获得救济。

因此,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总体审理思路是,对于经营者是否标价错误,需要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情况对经营者的意思表示进行合理认定。原则上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交易习惯,采取偏重外观表示主义的方法,在排除“秒杀”“抢购”等例外情况后,结合商品历史销售价格、页面补正行为、与消费者沟通记录等外观表示行为进行判断。

案例2:未了解主播抢购条件,下单还有效吗?

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的另一件涉直播电商案件,原告在被告直播间以五折的价格抢购了一台iPhone,下单并付款成功后,被告以订单无效、原告并不满足抢购条件等理由拒绝发货。原告主张被告没有在商品详情页面中写明用户需满足抢购条件,而其并未观看完整直播,并不清楚抢购条件。现订单已经提交成功,该合同已经成立,要求被告履行。

被告主张,其主播间主持人在抢购活动开始之前已经多次口播声明了抢购条件,并说明不符合条件的均为无效订单、不进行发货。因此双方电子合同不成立,无须履行义务。

该院认为,“直播带货”属于网络销售新业态,与传统电子商务存在明显差异。在“直播带货”模式下,商品信息的发布已经不再局限于以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展示在网络店铺的固定板块,如商品详情页面、标题处、主图位置等,更多地是以直播间主持人“口播”的方式将信息传递给网络用户,且“口播”的信息通常是合同的重要内容,比如优惠信息、交易对象的范围、交易时间要求等。如不考虑主持人“口播”内容,仅以创建订单作为合同成立的判断标准,既不符合“直播带货”的特点,亦不利于“直播带货”新业态的健康持续发展。

回到案件当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直播间主持人多次以“口播”方式告知用户需在主持人倒数后开始抢购,有效订单为首个抢购订单并以公屏展示为准。这是对用户下单时间提出的要求,是基于商品特价、限量作出的安排。口播内容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属于要约的内容。

第二,原告下单时,直播间主持人并未开始倒计时,故原告下单时间不符合被告的要约,且原告也确认并不知道被告关于下单时间的要约内容,故原告自行下单的行为,并非对被告要约作出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

第三,原告提交订单后被告次日即以多种方式通知原告该订单为无效订单,此后被告多次告知原告申请退款,可见被告并未对原告的新要约作出承诺。故双方的买卖合同不成立,被告不负有交付商品的合同义务。

此外,原告下单的目的是以五折的价格购买iPhone。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商家开展促销活动必然对交易条件作出一定限制,原告在提交订单前应当对相关条件作基本了解。抢购活动是面向所有直播间用户的,相关规则不仅仅约束原告个人,如认定本案合同成立,将损害其他遵守规则参与抢购的用户的信赖利益。

李楚介绍,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电子商务法第49条所规定的“用户提交订单成功”,在形态日益多样化的电商业态中,往往具有不同的法律内涵。如拼团、抢购、抽签等经营模式,消费者通常都需要预先支付价款,但显然不能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将其硬性地与合同成立问题挂钩,会导致一些正常的商业模式在运行上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因此,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认定是否属于49条第一款中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消费者通过“直播带货”提交的订单,合同是否成立,应根据直播间主持人“口播”的具体内容、内容是否符合要约条件进行综合判断。如主持人“口播”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则属于“当事人另有约定”情形。当事人提交订单与要约不符,即使订单提交“成功”,也不属于有效的承诺,买卖合同不成立。

【记者】郜小平

【出品】南方产业智库

编辑 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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