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韶关市人社局获悉,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今年12月1日起调整提高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明确,韶关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2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1元/小时。广东省上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018年,当时韶关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4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此次调整,韶关仍执行四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21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上调2.1元。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通知要求,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项目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为确保最低工资政策落到实处,接下来,韶关市人社部门将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
链接:韶关市执行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解读
日前,韶关市公布2021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为帮助全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好地了解新标准、贯彻新标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笔者特意走访市人社局对相关政策要点梳理如下:
问:韶关市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在什么范围内实施?
答:从2021年12月1日起,韶关市执行新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1元/小时。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新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包括:1.全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市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问: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问:试用期内是否也应执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未提供正常劳动是否执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答: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如劳动者因旷工或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问:2021年12月才发11月的工资,那么11月的工资需要按新标准调整吗?
答:2021年12月的工资不属于新标准调整范畴。从2021年12月1日开始,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获取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2021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后,加班工资不能低于多少?
答:假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等于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即:
9.3×150%=13.95(元/小时);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即
9.3×200%=18.6(元/小时);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
9.3×300%=27.9(元/小时)。
问: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假期工资是否受最低工资标准保护?
答: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假期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受最低工资标准保护。
【全媒体记者】范永敬
【通讯员】刘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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