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工资啦!12月3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挂网公示。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从2021年12月1日起,清远对市内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提升至1620元/月、16.1元/时。
2021年最新标准。
清远市政府解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换言之,上述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同时,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解读,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018年标准。
此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精神,以及清远当地实际,从2018年7月1日起,清远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时。
【记者】陈国飞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