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一男子跳桥轻生,获救后被行政拘留

南方+ 记者

11月27日,罗定一男子因情感纠纷欲在罗定三桥跳桥轻生。公安、消防等部门快速赶赴现场进行救援。被救起后,男子因其行为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11月27日下午3时许,罗定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接报警称,在罗定三桥有一男子准备跳河轻生。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携带救生装备赶赴现场。

男子正站在桥中间护栏外沿,情绪十分激动

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该男子正站在桥中间护栏外沿,情绪十分激动,已引发群众围观。民警立即向上级汇报情况,并联系120救护车和消防救援大队到场。民警一边疏导交通一边开始尝试和跳河男子交流,但该男子情绪不稳定,一度不接受劝解。

救援队火速反应,将黄某某救起

经调查后得知,该男子姓黄,42岁,附城街道人。民警迅速联系其家属到现场劝解黄某某。多次劝解依然无效后,黄某某突然跳入河中,救援队火速反应,将黄某某救起,并送往罗定市人民医院抢救。

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某处以行政拘留

11月28日,民警依法传唤黄某某到新城派出所接受调查。原来,黄某某因情感纠纷导致极端情绪,于是借着酒劲作出跳桥行为。黄某某在民警的教育下,转变思想,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但其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11月2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警方提示

“跳桥秀”是一种违法行为

不仅无助于事件解决

还会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人生大好前景

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做出过激行为。

珍爱生命,珍惜当下。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南方日报、南方+见习记者】崔洪铭

【通讯员】林宇

编辑 刘晓维
校对 牟元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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