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解民困 参战老兵提待遇——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有效化解一宗养老保险纠纷

惠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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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感谢你们了!有行政复议为我主持公道,我的退休金才由1200多元增加到3861元。作为一名参战老兵,年轻时为国家流血,因为行政复议没有让年老的我为退休待遇奔走叹息。”近日,市民陈某特意到市司法局感谢行政复议人员,并反馈了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顺利执行情况。

原来,陈某系对越自卫反击战参战人员,并于1981年参加了法卡山战役,退役后安排在一家国企上班,由于公司效益不佳,陈某于1992年3月与公司签订《停薪留职合同书》,约定停薪留职两年。今年1月19日,陈某到被申请人市某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被告知1994年7月没有购买社保,陈某1977年至1994年的档案工龄不可视同缴费。于是陈某申请补缴1994年7月至1996年1月之间的社会保险费用,被申请人认为申报材料中缺少陈某与公司在1994年7月至1996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遂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告知陈某不符合一次性缴费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条件,其退休金可能在1200元至1300元之间。陈某与妻子都患有慢性病,需长期服药,儿子又在外地工作,生活非常困难,遂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人员当即受理了此案,并通知被申请人限期提交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承办人员认真审查了双方的材料,并组织了复议听证,双方分歧较大,无法协调解决。承办人员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即1994年7月至1996年1月陈某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展开进一步调查。一是向该公司主管部门原外事侨务局调查,该局曾于2007年出具《证明》,证明“兹有我局原下属公司职工陈某,因公司于1996年解散,陈某随之失业在家”。二是向市民政局调查,该局于2007年加盖公章确认的《惠州市困难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社会保险申请表》中,有“1990年至1996年在某公司工作”的记载。三是向尹某(该公司1992年5月至1996年2月的经理)进行调查询问,尹某称“我任职期间员工名册上有陈某的名字,没有办理过陈某解聘手续”。基于以上查明的事实,市司法局作出撤销《办理结果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据陈某反映,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立即通知其办理养老保险补缴业务,陈某从11月份开始领取养老待遇,每月3861元。

来源:惠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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