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有的人如果因为自己手头有点紧,
而“想尽办法”拖延,
甚至不惜提出上诉?
判后调解或许是不错选择。
调解案例精选
案例三:“判后调”化矛盾,当事人减少诉累
01、推荐理由
诉讼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成本常常让合法权益受损的当事人无可奈何。有这样一种常见情形:被告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法院经审理判决其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然而,在上诉期内,被告却提出了上诉。经历了公告期的等待后,胜诉当事人还要继续等待二审程序的进行,直至终审判决的作出。近日,宝安法院松岗法庭积极推进上诉案件的审前调解工作,由调解人员结合一审判决结果和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引导上诉人通过主动履行、签订调解协议等方式了结纠纷。上诉移送工作与审前调解同期开展,这样的“判后调”成为当事人更高效的纠纷实质化解的选择路径。
02、基本案情
原告松岗某五金工具经营部自2018年起与被告朱某存在买卖合同交易往来,双方于微信中对账,结合送货单显示,朱某确认尚欠某五金工具经营部货款截止至2020年3月为60950元,某五金工具经营部认可朱某已付3000元,故尚欠货款57950元。
审理过程中,法院穷尽途径向被告朱某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文书,但是都没能成功,只得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2021年9月27日,法官尚静缺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五金工具经营部偿还货款579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朱某于2021年10月14日收到本案民事判决书后,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立即按规定启动判后调解程序。
03、调解经过和结果
判后调解程序启动后,松岗法庭第一时间指派调解员在原审判法官的指导下开展审前调解工作。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调解员致电朱某,了解其上诉的具体诉求。调解员得知,朱某实际上对尚欠某五金工具经营部57950元货款未付是认可的,但在履行方面表示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偿还全部货款。由此可知,朱某是因暂时没有履行能力而寻求延后判决生效时间,但这种做法显然“治标不治本”。
于是,调解员耐心向朱某阐述上诉的不利后果,如可能承担的败诉风险、承担更多的诉讼费等,建议朱某能与某五金工具经营部积极协商,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调解员也联系了某五金工具经营部,向其传达朱某对本案的态度及现实情况,并为其分析上诉可能存在的风险。
经过多次沟通,某五金工具经营部也认可调解员的分析意见,为了能尽快化解纠纷,希望调解员能协助调解。双方最终协商一致,某五金工具经营部放弃逾期付款利息,朱某同意分期履行付款义务,并明确了具体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2021年11月3日,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于松岗法庭调解室共同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由本院移送深圳中院出具二审民事调解书。
04、典型意义
本案是松岗法庭落实上诉案件审前调解工作的成功典范。
调解制度被誉为“东方经验之花”,具有主动、及时、便捷、经济等不可比拟的优势,成为诉讼程序外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重要手段。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调解优先贯穿办案始终,司法资源才能发挥最大效能。除了诉前联调、诉中调解,上诉案件的审前调解工作作为审判程序的延伸,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当事人在上诉审前调解阶段达成和解的,可直接移送二审法院审查出具民事调解书,缩短了案件二审的审理周期,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理念。
上诉案件审前调解着眼于整合现有司法资源,利用先行调解的基础和一审判决结果,引入上诉评价机制和调解评价机制,运用诉讼费和律师费杠杆作用,引导当事人理性调解。同时,对确有上诉理由且不适宜调解的纠纷,亦将尽快结束调解流程,尽早移送上级法院审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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