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树木配电子“身份证”,中山全面推行林长制

南方+ 记者

对管辖范围内行道树逐步建立树木“身份证”电子档案;完善数字绿化平台,实行市、镇(街道)平台联动;全面推行林长制,将园林绿化工作纳入林长制……近日,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起草的《关于完善中山市绿化工作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山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同日向社会征求意见,多项绿化管理新举措被提出,系列举措有望进一步提升绿化园林管理工作水平。

迁移古树名木需征求公众意见

《中山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从日常巡查、树木安全评估、修剪、迁移砍伐等多个方面对树木保护工作进行了规定。

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是《管理规定》的亮点内容之一。按照《管理规定》,市、镇(街道)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管辖范围内行道树逐步建立树木“身份证”电子档案,对树木进行编号登记并采集录入基本信息,包括位置、树种、权属、胸径、立地条件、管护单位、管护人等。

此外,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数字绿化平台,实行市、镇(街道)平台联动,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信息,实现树木巡查、评估、养护、抢救复壮、修剪、迁移、砍伐和交流互动等工作的智慧化管理。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巡查市管绿地内的树木,对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进行日常养护检查和指导。针对树木安全问题,树木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开展专项巡查。对古树名木的巡查,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开展一次;古树后续资源、大树至少每年一次;对行道树、其他树木的巡查,应当结合日常绿化管养工作开展。

申请迁移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或迁移、砍伐城市树木200株以上的,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规划建立园林风貌保护区

针对古树群落等连片树木,《管理办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其中,古树群、历史文化公园、林荫景观道等具有岭南园林特色的区域应作为园林风貌保护区纳入市级历史风貌区保护管理。园林风貌保护区的树木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规范管理的树木保护原则,保证城市园林风貌的保护和延续。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风貌区制定园林风貌保护区的树木保护管理办法,对风貌保护区内树木的规划、种植、保护等进行具体规定。园林风貌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变更风貌保护区的树木设计;因公共利益确需迁移或砍伐保护区树木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占用绿地需修复

《关于完善中山市绿化工作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意见》)主要是对绿化工作管理体制机制进行优化提升。

在决策层面,《实施意见》提出,为确保绿化建设依法、规范、有序实施,由中山市绿化委员会组织园林绿化专家和林业专家,对影响城市园林发展的重大决策提出审议意见。同时,中山将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措施,搭建公众参与平台,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绿化规划、重大绿化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绿化公共建设项目等,将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听证会或者网络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增强公众参与度。

在绿化审批管理方面,《实施意见》指出,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绿地的,要在建设项目前期依托多规合一平台,在项目选址中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尽量避让城市绿地。对确实无法避让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专门方案,尽最大可能减少工程占用绿地。因上述原因减少规划绿地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调整规划的同时在该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内增补落实同等面积的绿地。建设项目应最大限度避让古树、大树,在设计方案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切实做好树木保护。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或者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统一由市镇两级部门的园林绿化管养单位负责砍伐、迁移树木及对绿地修复,并依照法规文件要求收取相关绿化补偿费及恢复绿化补偿费,不得自行砍伐、迁移树木。临时占用绿地期满的,建设单位应在十日内开展绿地恢复工作,绿地恢复标准不得低于绿地被占用前的建设标准。

在执法和管理环节,《实施意见》提出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并通过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实行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此外,中山计划将园林绿化工作纳入林长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工作机制,通过市、镇(街)、村三级林长制体系,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绿化资源目标责任,形成园林绿化网格化管理体系。

【采写】南方日报记者 雷海泉

编辑 李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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