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不栓绳咬伤人,饲养人负全责

惠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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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区一外卖送餐员顾某在餐厅门口领餐时,被郭某的宠物狗咬伤。两人协商不成,案件诉至大亚湾区法院。近日,大亚湾区法院审结了该案件,基于民法典关于动物饲养人责任的条款,判决宠物主郭某赔偿医疗费。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6日中午,外卖送餐员顾某前往大亚湾澳头金港1号某餐厅门口领取外卖时,郭某所饲养的宠物狗(未拴狗绳)路过扑向顾某。给顾某的左小腿留下牙印并导致疼痛。经协商,郭某通过微信支付给了顾某410元作为医疗费。次日,顾某前往惠州市中大惠亚医院接种。该院狂犬疫苗费用是每针132元,5针费用共计660元,顾某仍有250元未得到赔偿。后顾某打电话要求郭某补足医疗费差价,郭某不愿意支付。顾某遂诉至大亚湾区法院,提出赔偿医疗费等诉讼请求。

法官经查阅餐厅附近监控、医院的诊断、缴费票据等材料之后认定,郭某携犬只出户未栓犬绳,导致顾某遭郭某的狗咬伤,并支出医疗费660元。因此郭某须赔偿医疗费给顾某。鉴于郭某已于此前支付了410元医疗费,因此判决郭某支付剩余的250元医疗费给顾某。

法官说法

遛狗不栓绳、粪便不清除、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不文明行为对公众的困扰已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该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本案中,动物饲养人携犬只出户未栓狗绳,致人受伤,应承担全部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外遛狗一定要拴好狗绳,必要时还要戴好嘴套,在有行人靠近时看管好自己的爱宠,避免伤害到他人。

来源:大亚湾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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