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汇”成员做局炒房被判撤销买卖合同

南方+ 记者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预以撤销。”近日,南方日报“专+帮”栏目记者揭露的《一次“围猎炒房”牵出背后“神秘组织”》(详见本报3月19日产业周刊封面)涉诉案件终于迎来一审判决。广州天河区法院在援引民法典第148条、155条和157条等相关规定,对售房人陈某勇反诉请求撤销其与涉嫌炒房组织成员卢某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理由予以支持,并对卢某谎称该份合同是受谢某慧所托以自己名义签下、真正购房主体实为谢某慧的辩解不予采信,认定卢某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与售房人陈某勇签约、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仍未能取得购房资格的行为,是为了规避国家限购政策而采取的交易策略,并不是真的要跟陈某勇买房。

为此,一审法院不仅判决撤销了卢某与陈某勇签订的那份买卖合同,并要求卢某为其过错赔偿陈某勇居间代理费损失26600元。同时,卢某转手让谢某慧与陈某勇签订的第二份《存量房买卖合同》亦被一并撤销,法院还要求谢某慧必须配合办理撤销该合同的网签手续。

涉案楼盘美林海岸。 

涉案楼盘美林海岸。 

广州美林海岸业主急于换房被中介“套路”

近年来,尽管住建部门对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现象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但广深两地仍频现房地产中介、贷款中介和法律人士联手做局、假借买房为由设下交易连环,骗取卖房者与其炒房团伙中的两名或多名成员先后签订买卖合同,实际只是接力拖延时间、并在不断转手中赚取市场差价的一种合同欺诈行为,被房地产行业人士形象地比喻为ABC单。

在本报的上述报道中,遭遇神秘炒房组织“二元汇”学员们围猎的售房人陈某勇,2020年7月与家人商量,准备将广州国际金融城旁边的美林海岸一套91平方米的江景房卖掉,以便回笼现金买一套更大点的房自住。没想到,从他一脚踏进房地产中介“房六六”美林店大门的那一刻,就已经被炒房组织盯上了。2020年7月13日,在房产经纪人梁某某的“好心”帮助下,乔装打扮成买家的贝壳网挂牌中介糯家员工卢某,在相约看房的当晚就与陈某勇签订了后来被天河法院撤销的那份《不动产买卖合同》,交易额532万元。然而,在支付了5万元定金后,卢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直到2020年10月30日告知自己没有购房名额,要求在网签时把买受人改为第三人谢某慧。虽然前面被卢某故意折腾了三个多月,但陈某勇急于腾挪资金,还是按照卢某提前设计好的套路,与谢某慧签订了另一份后来也被天河法院撤销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同时办理了网签手续,双方约定2020年11月15日前给足首付款。不过,谢某慧同样没依约履行这份合同,而是以“贷款出现意外”为由一直拖到了当年12月,仍未支付首付款。此时,陈某勇及其家人才有所警觉,经过上网调查,发现在交易过程中多次出现的贷款中介郑某钢、理财顾问刘某秀、关某等人,不仅有着同样的房地产中介或股东身份,而且同属于一家号称“全国第一家老板买房社群”的培训组织“二元汇”的成员。

由于当初为了配合交易,陈某勇及其家人临时举债200万元还清贷款、涂销抵押,家庭经济压力确实较大,为了尽早脱离这个炒房团伙设下的连环套,陈某勇“不得不痛下决心”,在2020年12月16日向他们发出了“合同解除函”。

明知自身无购房资格却签约买房被认定欺诈

陈某勇与前后两任所谓买家“反复纠缠”了8个多月。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准备交易的那套美林海岸的房屋,居然从530多万元一路飙涨到了过千万元。如果这个时候放手解约,无疑是看着即将到手的巨额利润像煮熟的鸭子飞了。

于是,心有不甘的卢某和谢某慧率先起诉到天河法院,以合同合法有效为由,要求被告陈某勇继续履行合同,并将房屋转移登记至谢某慧名下,为便于案件执行,原告还声称“愿意一次性向被告支付所有购房款”。

与此同时,已调查掌握到卢某、谢某慧等人真实身份和关系的陈某勇,也向法院提起了反诉,指称上述人员以买房为由,在合同履行期间,先后不断以各种理由要求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变更购房主体恶意磋商、拖延合同履行,陈某勇为促成尽快交易,虽然一再放宽期限,但直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满,谢某慧仍自称无法顺利办理贷款。直到得知以不同角色先后参与交易谈判的卢某、郑某、谢某慧、刘某秀等人均为同事关系,且同属“二元汇”成员,才知道对方“名为买房,实为炒房”。

在反诉状当中,陈某勇还特别提到,“二元汇”宣称引导、帮助成员通过投资房产致富,并宣称可在房地产交易相关的信贷、谈判、法务支持等各环节为成员投资房地产提供保障,指导成员破解房产限购限贷政策。由此,可知该组织的宗旨与国家“房住不炒”的宗旨相违背,实为有组织扰乱市场交易秩序,违反公序良俗,通过恶劣手段多面围猎房产交易方控制房源,强买强卖,通过炒房牟取暴利。陈某勇指称,卢某作为房地产专业中介,在交易中未如实告知身份,并在知悉广州购房政策、明知自身不具备购房资格、无购房居住目的的情况下与自己签订合同,构成欺诈,买卖合同依法应予撤销。同时,陈某勇还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就其合伙欺诈、恶意诉讼、错误查封其合法房产、致使自己蒙受巨大损失的行为进行赔偿。

不过,记者从判决书中看到,一审法院虽认定了卢某等人的欺诈行为,并判决撤销合同,但对于陈某勇要求对方就侵权进行赔偿的反诉请求却并不支持,理由是这与该买卖合同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宜合并处理,可另案起诉。根据一审判决,合同撤销后,陈某勇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5万元定金给卢某,而卢某须赔偿陈某勇2.66万元中介费,谢某慧则必须配合办理撤销合同的网签手续,至于其他诉讼请求,一概驳回。该案受理费、保全费、反诉费,全由卢某负担。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仍未有消息透露双方会否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南方日报对案件进展将继续追踪报道,敬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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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帮|一次“围猎炒房”牵出背后“神秘组织”

【记者】冯善书 柴亚娟

编辑 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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