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东医保〔2021〕35号)及《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续审办法》(东医保函〔2021〕135号)有关规定,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有效期过后,需按要求完成门诊特定病种续审,逾期不续审将影响参保人享受特定门诊待遇。
那么,哪些门诊特定病种需要续审?
如何办理续审?
办理续审有哪些注意事项?
……
为方便参保人顺利办理续审
市医保局特别制作了
门诊特定病种续审办理指南
记得一定要转发、扩散哦!
1.哪些人需要办理续审?
《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东医保〔2021〕35号)中,门诊特定病种有效期为长期有效的病种无需办理续审,其余病种需要办理续审。需要续审的门诊特定病种请看下图。
2.参保人应当何时办理续审?
以《门慢门特登记信息》上显示的病种有效期计算,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或有效期终止后30日内(含第30日)办理续审。
由于我市门特政策于2021年8月1日调整,因此参保人应以2021年8月1日后打印的《门慢门特登记信息》计算续审办理时间。
需打印最新《门慢门特登记信息》的参保人,可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或选定的医疗机构打印。为避免扎堆打印,建议无需续审人员延期打印。
3.待遇有效期是如何计算的?
待遇享受有效期自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认定信息上传医保信息系统备案之日起,按病种有效期计算。
(1)如参保人在上年度已办理门特并已续审,则病种有效期将分两段计算:
如“恶性肿瘤(非放化疗)”病种,病种有效期为2年,则第一段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第二段有效期为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参保人应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30日办理续审。
(2)如参保人在本年度1-7月办理的门特申请,则病种有效期将分两段计算:
如5月1日批复了“恶性肿瘤(非放化疗)”病种,则第一段有效期为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第二段有效期为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参保人应在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5月30日办理续审。
(3)如参保人在本年度8月之后办理的门特申请,则病种有效期只有一段:
如9月1日批复了“恶性肿瘤(非放化疗)”病种,则有效期为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参保人应在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办理续审。
4.参保人应到哪里办理门特续审?
参保人在办理续审时属异地就医备案人员的,在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参保人在办理续审时属非异地就医备案人员的,在市内具备相应病种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查看:
5.续审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01
异地就医备案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① 原《门慢门特登记信息》(可到医保经办机构打印);
② 近3个月治疗相应门特病种的病历资料或检查化验报告复印件;
③ 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双面复印件,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02
非异地就医备案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① 原《门慢门特登记信息》(可到医保经办机构打印);
② 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双面复印件,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6.续审注意事项
(1)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续审的,有效期结束后门特待遇自动终止。如参保人仍需治疗该病种的,按门特申请流程重新办理门特待遇认定,待遇享受有效期自定点医疗机构将认定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备案之日起,按照有效期计算,到期自动终止。
(2)参保人有多个门特病种的,须分别办理续审。
(3)门特选定医药机构一个年度内允许办理一次变更手续。非异地就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续审的同时需变更门特选定医药机构的,可在办理续审时一并提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选定原机构。
续审后需变更选定医药机构的非异地就医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均需到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4)原持特定门诊卡人员病种有效期为长期有效,无须办理续审。取消特定门诊卡后按本规定办理续审。
(5)参保人续审后在下一次病种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或有效期终止后30日内(含第30日)仍需继续按规定办理续审。
续审流程图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来源】东莞医保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