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安法院对尹某、费某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依法公开审理。
云安检察院指控,2015年起,被告人郭某(绰号“东北亮”)纠集部分社会闲散人员、有违法犯罪前科人员,在云浮市内专门从事替他人追债业务,并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东北亮”的名号在云浮迅速打响。为攫取经济利益,壮大组织实力,2016年4月,郭某在云浮市云城区出资成立了云浮成鑫公司,先后笼络、招募一批东北、云浮本地籍社会闲散人员加入,逐步形成了一个以郭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陈某梅、王某、宋某成、马某新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张某成、王某波、林某楷、余某钦、杨某、冯某、游某健、谭某华、刘某、刘某泽、刘某新、叶某辉(郭亮等人均已被判刑)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发展、壮大组织,自2017年起,该组织又先后在云浮市、肇庆市、阳春市等地成立云浮市永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浮永通公司”)、肇庆佰誉公司、阳春成鑫公司,由郭某、王某、宋某成分别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继续招募被告人尹某、费某等人扩大组织势力,有分有合地开展暴力催收,设套骗取、强索他人财物、肆意恐吓他人,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6年至2017年其间,郭某多次纠集尹某、费某等人通过聚众造势、滋扰纠缠、大声叫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暴力催收、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当地正常经营秩序,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此,云安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费某明知郭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仍然接受该组织的安排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费某在郭某的纠集下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费某非法拘禁他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费某均属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罪名、犯罪事实等展开讯问、发问、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2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目前该案已庭审完毕,将近期进行宣判。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云安法院审理的又一宗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云安法院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工作部署要求,立足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坚持扫黑除恶常态化,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平安云安建设,扩大云安区扫黑除恶战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来源:云安扫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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