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名女中学生离家出走后,在攀爬铁路货场办公楼时坠亡,家长要求大楼业主铁路公司赔偿80余万元。
大楼业主是否应对坠楼者负责?近日,广州中院公布了该案的审理情况。
家长索赔80.7万
2019年8月,小冯中考失利。一天下午,小冯母亲得知女儿早恋情况,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小冯遂离家出走。
当晚,民警接到某铁路车站值班员电话报称:在铁路货场办公楼下发现一名女子躺在地上,头上流了很多血,已报“120”急救中心。
民警赶到现场时,医生确认该女子已无生命体征。
警方根据现场相关监控视频查实,小冯于当日傍晚进入某货运车站院内新办公楼,但因新办公楼内部楼梯上锁,无法通往楼顶,小冯走出新办公楼,向旧办公楼走去,爬上楼顶天台高达1.3米的平台,后从平台坠亡。
事后,小冯父母向一审法院诉请:大楼的权属所有者铁路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69.8万元,丧葬费3.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共计80.7万元。
二审驳回家长诉求
一审法院判决铁路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9万元。铁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隶属铁路公司的火车站是一个货运场所,企业对外开门营业是应有之义,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区域,并非对未成年人开放的娱乐场所,其办公建筑设施对未成年人也不具有诱惑力,要求其对大门上锁和设置警示牌,显然超出了企业正常经营可以预见的安保范围。
小冯进入货运站是自主行为,货运站对包括小冯在内的无业务经营往来的不特定人群,不负有安全管理义务,不能任意扩大一般企业应承担的安保义务范围。
虽然小冯在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但作为一名智力正常的中学生,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应当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判断。
现场勘验测量小冯身高1.4米,而其坠亡前抵达天台后,需要另行爬上东南角高达1.3米、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平台,可见攀上接近其身高的平台,完全是小冯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与平台是否设置护栏没有因果关系。
在建筑物本身不存在建筑缺陷或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高坠意外,且经营者或管理者尽了合理的管理义务的情形下,不需要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小冯中考失利、案发前因早恋问题与父母产生激烈争执而离家出走等情节,在缺乏证据证明存在第三人加害的情形下,应由其个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坠亡的不利后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驳回小冯父母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均由小冯父母负担。
法官说法
司法审判不能“谁弱谁有理”
该案承办人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徐俏伶表示,司法审判应当尊重法律和事实,不能“谁弱谁有理”,而应坚持“谁错谁担责”。
在侵权责任认定方面,该案未采取“和稀泥”的态度,而是以证据为基础,讲事实、摆道理,不让无责任的一方遭受无妄之灾,坚持了司法客观、公正的立场。
通过此案,也警醒社会和广大学生家长,在关心青少年学习成绩的同时,还应更多关注其心理健康,从源头上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
【记者】尚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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