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茂名“双百”案例

南方+ 记者

编者按:为总结推广提升茂名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司法局联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茂名记者站在全市深入开展“双百”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展示活动,将选取出来的部分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风险警示案例进行汇总和展示,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情回顾】

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20年3月7日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支付宝收款码,原告于当天扫码支付了2967元,该账单显示收款方为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商品说明“华为三脚架自拍杆(黑色)……”。2020年3月27日,原告先后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共计3020元。后原告又分别于2020年4月3日和4月4日先后四次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共计45000元。上述转账均未备注款项用途或性质,被告亦未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承认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共计45000元,但否认2020年4月3日之前的转账为借款性质。被告称已还款4800元,原告对还款金额无异议。后原告邓某某向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清偿借款5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于2020年4月3日之前通过转账给被告的款项和支付宝收款码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和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邓某某于2020年4月3日前转账给被告的款项均未备注款项用途或性质,亦未能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被告又予以否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双方就该笔款项存在借贷合意,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就原告于2020年3月7日扫描被告发送的支付宝收款码支付的2967元,该账单显示收款方为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商品说明“华为三脚架自拍杆(黑色)……”,原告称该收款码所支付的钱由被告的朋友通过转账或现金给被告,属于借款,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综上,原、被告双方的借款金额为45000元,被告已还款480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偿还40200元。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某某借款本金40200元;二、驳回原告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风险警示】

借款合同属于合同之一种,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证明双方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首先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存在借贷意思表示一致,二是提供借款。在借贷关系中,债权凭证(借据、借条等)是证明借贷关系发生的直接证据,其意义在于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出具规范的借据,转账亦需明确注明款项性质,切莫因碍于情面或觉得麻烦而省略了必要手续。否则一旦债务人不归还借款,债权人将口说无凭,存在败诉风险。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黄菊

校对 刘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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