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卢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茂名“双百”案例

南方+ 记者

编者按:为总结推广提升茂名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司法局联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茂名记者站在全市深入开展“双百”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展示活动,将选取出来的部分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风险警示案例进行汇总和展示,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情回顾】

李某与卢某曾是亲戚关系,之前两人关系较好。2018年6月8日,李某书写了一份《借据》,主要内容为:本人卢某现向李某借170000元用于周转,于2020年6月8日前分3次还清,特立此据为证。李某、卢某分别在被借款人、借款人签名栏签名捺印。据李某诉称,该《借据》一式两份,李某、卢某各执一份。后双方因履行问题产生纠纷,李某遂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要求卢某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裁判】

高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李某持有卢某签名捺印确认的《借据》,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还不能使合同生效,必须要有实际交付行为,贷款人应对款项交付等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李某诉称案涉借款是以现金分3次交付给卢某的,分别为2016年3月出借50000元、2016年7月先后出借70000元、50000元,但由于案涉借款金额较大,李某需要对其短时间内可以出借现金170000元作进一步举证,而李某除了其本人陈述外,并未能提交其他相关证据加以佐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李某上述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在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其确已将出借款项实际交付给卢某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尚未生效。另外,据李某诉称,案涉《借据》是双方于2018年6月8日重新签订的,在此之前,卢某曾于2016年7月向李某出具过另一份《借据》,新旧《借据》除了落款时间不同之外,其他内容并无二致,也就是说,卢某曾于2016年7月向李某出具过一份《借据》,该《借据》载明:本人卢某现向李某借170000元用于周转,于2020年6月8日前分3次还清,特立此据为证。那么,根据旧《借据》约定,案涉借款期限为三年多接近四年,而根据新《借据》约定,案涉借款期限则为两年,二者相互矛盾,且与李某反复诉称的案涉借款期限为三年同样矛盾,同一笔借款,出现三个不同的借款期限,而李某又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本身便存在疑点。再有,李某的妻子陈某到庭证实,李某自2015年年初就开始借钱给卢某,这与李某诉称的其于2016年年中才开始借钱给卢某不符;陈某又称卢某除2018年6月出具借条给李某外,之前没有出具过借条给李某,这与李某诉称也相互矛盾。综上,李某虽持有经卢某签名确认的《借据》,但李某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支付借款给卢某的义务,李某仅凭案涉《借据》要求卢某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依据不足,不应得到支持。综上,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权利人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一般应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其一,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可以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借条、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也可以是经法院核对与原始载体无异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其二,借款已实际交付,可以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收据、转账记录等。当权利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或者不足以证实借款已实际交付时,则很有可能会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败诉的风险,本案中的李某便是因为无法证实借款已实际交付,且庭上陈述多相互矛盾,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向他人出借款项时,一定要让对方出具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保存好微信、短信记录,通话录音等原始载体,并留存好相应的支付记录,千万不能因为对方是自己的亲朋好友而不好意思开口要求。俗话说“先小人后君子”“亲兄弟,明算账”,越是做到有据可循,越能避免将来因纠扯不清而产生矛盾纠纷,情谊便越能长久。而如果是现金交付借款的,则要让对方出具收据等,并拍摄相关视频或照片进行佐证。

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履行还款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是信用社会对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要求,借款人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否则终将失去信用,无法立足于社会。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 胡辉龙

校对 符如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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