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林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茂名“双百”案例

南方+ 记者

编者按:为总结推广提升茂名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司法局联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茂名记者站在全市深入开展“双百”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展示活动,将选取出来的部分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风险警示案例进行汇总和展示,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情回顾】

2014年12月24日,陈某以某木材厂经营周转为由立下借据约定其向林某借款25万元,月利率为2%,按月交息,如半年不交利息,按违约处理。双方还约定陈某将其名下房屋予以抵押。陈某和李某分别在借款人栏和证明人栏签名捺印对该借据予以确认。上述约定抵押的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因陈某未偿还借款,双方致成纠纷。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

陈某主张本案借款是某木材厂的老板李某,因经营木材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借的,是由某木材厂使用,而非陈某的个人债务。因为李某在信宜市合水镇没有房地产抵押,所以安排陈某提供抵押物并作借款人,李某作证明人。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以木材厂经营周转所需为由向林某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林某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借据》,拟证明陈某向林某借到借款25万元。陈某对该借款的事实无异议,故一审法院对陈某向林某借款25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虽然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规定可知,林某通过提起诉讼方式向陈某追讨欠款,至今已经有两个月,陈某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偿还,有违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陈某主张《借据》证明人李某应共同偿还借款,但李某仅是《借据》的证明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李某和陈某共同向林某借款,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陈某对林某的利息请求没有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对林某的利息请求予以支持,判令陈某返还借款25万元及支付利息给林某。后陈某不服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申请追加李某、某木材厂参与诉讼。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林某主张陈某向其借款25万元,提供有陈某出具的借据为证,陈某也确认本案借款25万元已经实际交付,林某请求陈某偿还本案借款25万元的本息,理据充分,应予以支持。其次,本案借据中的落款人为陈某,陈某将本案借款用于何处,并不影响本案借款人的认定,而且林某只起诉请求陈某偿还借款,故一审判决陈某偿还本案借款并无不当。陈某主张一审未追加李某、某木材厂参与诉讼,遗漏诉讼主体的问题。从本案借据载明的内容来看,某木材厂非本案借款人,李某是本案借款的证明人,其二者均不属于本案必须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故一审法院未追加李某、某木材厂参与诉讼并无不当,陈某该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风险警示】

借据是民间借贷中用于证明借款事实的重要证据。从证据优势而言,债权人依据其持有的借据提起诉讼,请求在借据上签名的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被法院支持的机率较大。债务人如需要推翻借据的效力,其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但是未必能够找到有效的证据,这必然将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从上述案例来看,陈某主张其不是实际借款人,其实际只是提供抵押物的担保人,但其却在借款人栏处签名而且接收了借款。此时,根据借据载明的内容以及合同相对性,林某主张本案借款人是陈某,并请求陈某偿还借款,具有完整的证据链,是应予以支持的。综上,在借款时,应谨慎处理,如未收到借款,不应签署借据;如属担保人,不要在借款人处签名等。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赖慧嫦

校对 牟元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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